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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黎甩刑恐記者罪 誰家正義?何種情理?

2020-09-04

【文匯網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2017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爆粗威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X,聲言「我實搞你」、「影咗你相」,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黎智英否認控罪,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鍾明新3日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社會各界對裁決感震驚,質疑判決偏頗,認為黎獲法庭「放生」。同日,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批評香港法院「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促司法改革。那麼,黎智英刑恐記者脫罪為什麼會引起輿論嘩然呢?判決是否偏頗?造成後果如何?沿襲英式法制傳統的香港社會應當如何思考改革呢?

黎智英「甩身」離開法院。(香港文匯報記者)

黎智英「甩身」離開法院。(香港文匯報記者)

重要的不是解釋而是基於後果的判斷

負責黎智英刑恐記者案的裁判官鍾明新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X受驚。

裁判官認為案件的重點在於黎智英案發時向X所說的言論,是否因「受到挑釁」而在盛怒下發出。鐘官推斷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主要的理由是考慮到黎於警誡供詞中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說法與證據相符,因此信納黎案發時沒有細想說話內容,是「衝口而出」,且從監控回放看,黎智英兩次離開後又回頭喝罵X體現這不是黎智英事先策劃好的恐嚇而更像一時激動作出的回應;另一個更具爭議的理由則是,法官認為X在被黎智英指罵後仍保持微笑、正常工作不像是受到驚嚇的反應,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黎智英的言論有對記者造成實際傷害」。

黎智英被放生後,倉皇離開法院。(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攝)

黎智英被放生後,倉皇離開法院。(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攝)

同時,鍾官不接納事主X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稱X在作供期間態度迴避及自我保護,在盤問下更見明顯。然而,鐘官卻認為由於黎智英沒有上證人台接受盤問,法庭沒有辦法看到黎智英是否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對於黎用「搞你」一詞,鐘官片面採納了黎智英的解釋稱,「搵人搞你」的意思不一定是恐嚇,還包括申請法庭禁制令、找律師和報警。

「搞你」是否代表威脅恐嚇,而「微笑」又是否表示未受驚嚇本身應屬語言學的問題。語言學家索緒爾認為,任何語言符號是由「能指」和「所指」構成的,「能指」指語言的聲音形象,「所指」指語言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語言符號具有任意性,所指與能指的聯繫是任意的,一個「能指」能代表多個「所指」。簡而言之,語言文本本身並無意義,是社會常規賦予其意義,因此理解語言的含義就需要通過對語境的深入分析,比如「搞你」一詞用語的文化背景、黎用此語時的情緒景象,黎過往是否有過相關的案底,以及黎作為一位傳媒高管是否有能力對X起底並造成威脅等。

多個市民團體在場外高叫「漢奸黎智英、打倒黎智英」等口號(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多個市民團體在場外高叫「漢奸黎智英、打倒黎智英」等口號(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因而,片面採納黎智英關於「搞你」的解釋就難免讓人懷疑是法官在沒有進行深入的語境分析下作出的「放生」行為。同理,X的「微笑」又為何不能是受驚之後的一種蔑視呢?一位記者在受到恐嚇驚嚇後多次尋求精神科醫生的幫助仍正常上班為什麼不能是職業精神的體現呢?鐘官又如何能保證X在作供期間態度迴避及自我保護不是因為受到新的恐嚇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呢?就判決過程看,不禁懷令人疑鐘官對語境並沒有深入分析描寫。

當然,鐘官自然可以反駁自己遵循的是疑罪從無的解釋原則,但鐘官更應該明白在解釋的規則背後是功利性、政治性的理由,法律解釋具有排他性,代表一種權力的運作。更何況書不盡言、詞不達意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且無法解決的問題,重要的應當不是咬文嚼墨,而是基於後果的判斷。重要的是我們應當把X作為受害者來保護還是不應當?而這個判斷是基於後果。判定黎智英刑恐記者無罪的後果有是否人人可效仿黎智英的恐嚇做法,隨後只是幾句詭辯就可脫罪?而法官的判決和理據假如不能讓市民信服是否在破壞法治的公信力?

解釋是形成一種共識,我們接受一種解釋不是因為一種解釋解釋的好或者解釋的不好,而是這種解釋與我們的判斷是一致的。是我們願意接受這種解釋。

禮亂求諸於野

就在黎智英刑恐記者罪脫身的同一日,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報章撰文批評,香港的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又舉例在《禁蒙面規例》一案宣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是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同時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他質疑司法覆核被濫用。「他們每次試圖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都有可能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他認為,香港司法必須立即深入改革。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列舉多個事例,揭示香港司法機構問題多多,法院的縱容導致街頭混亂,以及司法程序被濫用等等。(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列舉多個事例,揭示香港司法機構問題多多,法院的縱容導致街頭混亂,以及司法程序被濫用等等。(資料圖片)

烈顯倫援引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金)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案,直接影響中央政府與香港的關係,涉及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而香港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最大程度地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而這些價值和規範既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的情況,「這種做法是根本錯誤的,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烈顯倫強調,香港法院存在的問題更嚴重而且根深蒂固。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但不只首席法官所設想的「專責小組」:要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從信奉意識形態中求真;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使之符合香港現況;要使制度符合原意。這需要徹底改變既定思維,需要更大膽地思考。

香港沿襲普通法的法治傳統固然有其維持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必須注重積累本土資源,使之符合香港的現狀。外國的法治經驗的確可能為香港社會提供啟示和幫助,但卻是有限的,必須融入香港社會的地方性知識。

多個市民團體在場外高叫「漢奸黎智英、打倒黎智英」等口號(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多個市民團體在場外高叫「漢奸黎智英、打倒黎智英」等口號(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這是因為,現代化的法治只是諸多理解的一種,不是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上帝觀點」。在西方國家中,法治傳統或相當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自然」發生過程中逐漸演化變革形成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並不是一種抽像的法治,而是一種從總體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交易成本、促進交換發生和發展、促進財富配置最優化的規則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大量的習慣案例。

從政治學的角度看,法律被過分強調為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然而,從社會學的角度理解法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人們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因而,正如烈顯倫所言,香港司法的變革必須注重香港的本土經驗,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就要更注重在法律解釋中納入更大的體系—具體語境的分析。

「禮亂求諸於野」,方今去聖久遠,道術缺廢,無所更索,彼九家者,不猶癒於野乎?正如孔子所說,當禮有散失則應求之於民間鄙野之人。

修例風波令香港陷入亂局,法治受到破壞。在這個背景下香港社會現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細密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應當與香港社會各界的共識、與14億中國同胞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繫;或許,現階段香港司法改革的重點便在於要重新建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他人行為的確定預期。也正因如此,黎智英刑恐記者案脫罪會帶出不好的訊息。

不過,黎智英是次雖然甩身,官司纏身的他接下來仍要做法庭常客。他將分別就4宗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件,共面對包括涉嫌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6項控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責任編輯:M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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