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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潛台落網獨暴或涉組織偷渡罪

2020-09-06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12名港人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黑暴罪行的起訴及通緝者,上月23日偷渡去台灣期間,途經內地海域時被廣東海警截獲,目前關押在深圳。

據香港有線新聞昨日報道,有被押者的家人委託內地律師到看守所會面,被指手續不全吃閉門羹。有律師引述看守所人員指,當事人可能不止涉嫌偷渡國境罪行,更可能涉及更嚴重的組織他人偷渡,即是「蛇頭」,最重可判終身監禁。

上月23日,包括11男1女黑暴和港獨分子,由西貢布袋澳上快艇,打算潛逃台灣時被廣東海警截獲,其後被帶到深圳鹽田看守所關押,香港警方其後接獲內地有關部門通報。

該12人年齡由16歲至33歲,包括5名學生,還有3人是暴力組織「屠龍小隊」成員。12人中有10人涉及不同罪行已在香港被起訴,包括於本月10日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同日被捕的「獨人」李宇軒,涉嫌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洗黑錢罪、無牌管有彈藥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扣查後獲准保釋候查,並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止離境。

香港有線新聞報道指,其中一名被關押者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前日帶同家屬委託書,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試圖會見當事人,但被拒絕。該律師指,看守所表示他沒有公證書,不能核實委託人與當事人關係的身份。

同日,另一名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到看守所要求與有關人等會面,但同樣被拒。報道續指,有律師引述和他會面的警官透露,其當事人有機會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比原本拘留通知書寫的「偷越國邊境罪」性質更嚴重,但現在還在偵查中。該律師稱,組織偷渡就是俗稱的「蛇頭」。

駕艇帶隊如「蛇頭」 可囚七年

根據內地法律,偷渡一般會判一年以下刑期,但如果有份組織他人偷渡被定罪,刑期由兩年至七年,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例如是偷渡集團的首領,或在被查時以暴力反抗的話,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

據早前消息指,循海路偷渡潛逃的黑暴和「港獨」要犯,在出發前曾接受駕駛快艇的訓練,同時擔任偷渡「領隊」,加上若有跡象顯示在出發前與偷渡集團一同策劃偷渡路線等,其性質如同協助和組織偷渡。

責任編輯:M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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