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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隋先生飲用從肯德基購買的熱飲導致食道劃傷,因雙方就此事協商未果,隋先生遂將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兩百餘元的醫療費以及八千元精神損失費。今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決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隋先生醫療費、交通費、飲料費等共計兩百餘元。
原告隋先生訴稱,2007年2月19日(大年初二)下午,原告與朋友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了一杯熱果汁,喝下去時感到有異物,當即出現嘔吐反應。經與該店經理張斌聯繫,發現熱飲杯外壁上有其他飲料殘留的痕印,張經理瞭解情況並查看後陪原告先後前往北京安貞醫院、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就診。次日,原告前往北京同仁醫院就診,檢查結果為食道內已無異物,但劃傷後傷口未癒合,導致疼痛無法進食。事後,原告與肯德基安外店協商解決未果,經東城公安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調解亦無結果。
原告認為,其在被告店內購買飲料並飲用,被告應提供安全的飲料,因被告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給其造成的損失理應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原告為此發生的醫療費及交通費共計278.1元,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
而被告肯德基承認原告曾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熱飲,並且原告飲用熱飲後確實嘔吐,安外店的店面經理當場查看了原告的嘔吐物並陪同原告去安貞醫院以及中日友好醫院就診。但被告方認為,原告就診後沒有在原告的胃腸中發現異物,因此目前也無法確定原告在飲用肯德基的熱飲時吞嚥了異物,致使原告的食道劃傷。故被告方不認可肯德基的熱飲出現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食道劃傷的事實。
被告代理人表示,出於對顧客的關懷,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願意承擔原告的實際支出278元,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據原告所述,其飲用被告出售的飲料存有異物,飲用時導致原告的食道被劃傷。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證實原告到被告所屬的餐廳就餐與其食道被劃傷存在時間上的連續性。被告雖否認原告所述的情況,但未能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飲料費之訴請,法院應予支持。但應指出,因損害行為並未給原告造成嚴重後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無法支持。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賠償隋先生醫療費、交通費、飲料費等共計兩百餘元。
原告隋先生當庭表示同意判決結果,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當庭未對判決結果作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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