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據福建日報報道,福建省政府日前印發的《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決定從9月1日起開始徵收車船稅,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的「公車」再也不能享受「免費午餐」了,而拖拉機等為農民服務的車船卻能享受到稅收的優惠。
據瞭解,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作出規定,開徵車船稅,取代原來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與原來相比,新稅種有了極大變化。
稅收優惠從行政事業單位轉向「三農」
過去,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佈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同時,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也有失公平原則。這次稅種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由財產行為稅(即納稅人是「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對車輛在保有和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環節徵收,而對於那些在單位內部使用的車輛不徵稅)變成財產稅(納稅人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新稅種提高了稅負,在保持了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下限的同時,將上限提高1倍左右。
為了公平稅負,車船稅一方面取消了對財政負擔經費單位自用車船和經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的免稅規定;另一方面,為體現惠農精神,免稅範圍包括了非機動車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等。
此外,車船稅對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計稅方法由過去的按載重量大小計稅改為按自重計稅,以鼓勵節能減排。
福建省稅額與周邊省份大體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對於稅額標準只作出一個幅度範圍的規定,並授權由省級政府在規定的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具體的稅額。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明確了我省車船稅稅額標準,與周邊省份大體一致。
為支持福建省物流業發展,福建省對載貨汽車制定的稅額標準較低,為72元/噸,這在江西、廣東、浙江等周邊省份中是最低的;為減輕農民負擔,對主要在農村實用的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制定的稅額標準也相對較低,為48元/噸,而外省大部分都在90元/噸左右;為鼓勵使用節能車輛,對排氣量小的微型客車也制定了相對較低的標準,僅為每輛車每年240元,比小型客車少120元。
福建省還規定,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在2007-2010年期間暫給予免稅的待遇。
投保「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對扣繳義務人也做出新規定。以前的機動車車船使用稅主要是由稅務機關委託交警、公路稽徵等部門代征,納稅人在辦理年檢或交養路費時繳納稅款;而車船稅明確規定經辦「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國家規定的車船稅條例實施時間是今年1月1日,因此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經購買「交強險」的納稅人或已按原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額標準納稅的納稅人,應於年底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今年車船稅或補繳差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