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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許霆取款」案昨日傳出最新消息,許霆父親許彩亮將於今日中午乘火車抵穗,參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專門為此案召開的研討會。廣州市商業銀行並未對此事再發表任何評論,只表示銀行方面為「受害者」。
昨日,許霆父親許彩亮登上前來廣州的火車。他表示,雖然廣東省高院對此案的開庭時間尚未確定,但提前來也可以準備一些材料,為案子做一些準備。除此之外,許父此行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參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專門為「許霆取款」案召開的一個研討會。據悉,由於該校法學院恰巧在本週末召開一個全國性的法律會議,各方專家將雲集廣州。而「許霆取款」案中,被告許霆被判處無期徒刑受到法律界的廣泛關注,所以此次會議將對此案從法律角度進行集中探討。
本報記者昨日再次致電廣州市商業銀行辦公室江副經理,就「許霆為何能在逃亡途中辦理銀行卡」、「廣州市商業銀行在此事中是否應承擔責任」等問題進行採訪,但被告知銀行「不再就此事回答任何問題」。而在前天下午,商業銀行和廣電運通兩家接受採訪時表示,他們「均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
專家看法
各方激辯「盜竊罪」
此案中,各方爭論的焦點問題基本集中在「無期徒刑」的判處上。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中認定被告許霆盜竊罪成立的兩大要素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日前,各方專家對這兩大要素展開了激烈辯論。
1.是否屬於秘密竊取?
廣州市大同律師事務所朱永平律師表示,被告沒有採用秘密的方式獲取財物。「他持銀行卡在銀行櫃員機裡取錢,這種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銀行與客戶間的合同協議,是一種公開的行為,並不是秘密的行為。」
廣東省律協刑事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政協委員、高級律師劉濤則認為被告行為屬於秘密竊取。首先,被告是以合法取錢的形式掩蓋了非法佔有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行為。其次,取錢時,無人可以肯定出錯的櫃員機和電腦反映的是被告真實身份。即使被告身份反映無誤,這也和武松殺人後在牆上留下「殺人者武松」一樣---僅僅留下了犯罪線索或者證據,但改變不了犯罪事實。
2.ATM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王志祥教授接受和訊網採訪時表示:ATM機執行的就是金融機構的意志,就相當於代表銀行,通過ATM機操作取款和通過銀行操作取款是一樣的,它是金融機構的一個代表。現在我們的銀行有好多種方式,ATM機、網上銀行等,這些都可以視為金融機構特殊的載體。在現實當中,「金融機構」不一定非要狹窄地理解為一定有人在那辦公,關鍵要看它是否處在金融機構的管理控制之下。
劉濤認為,金融機構是個有機整體。根據《商業銀行法》、《信託法》等相關法律,金融機構必須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運作程序等,必須有工作人員、保安等。劉律師表示,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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