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爭辯一:許霆有罪銀行有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副教授黃娜近日表示,她覺得廣州中院的判決沒有什麼誤差,儘管她同時承認銀行有一定責任,但「銀行的責任銀行負,不影響許霆行為的性質。」
對此,吳義春認為,銀行是有責任的,許霆的行為帶有很大的偶發性,跟帶有預謀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的。
爭辯二:法律適用有誤?
該案法律適用條文主要來自於刑法第264條相關規定。就此引用,不少法律界人士頗有爭議。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該法律條款引用是沒有太大問題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關於盜竊金融機構講得特別明確,設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是死刑,就是為體現對金融機構財產的特殊保護。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濱則認為,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該案情況特殊,判罰還是過重。
爭辯三:ATM是否金融機構?
ATM機是否是金融機構成為一個重要的爭論點。招行北京分行零售銀行部副總經理陳微稱,ATM機跟金融機構還不太一樣,許霆案跟ATM機是不是金融機構應沒有關係。
王志祥則稱,最高法在關於搶劫罪的司法解釋中講得非常明確,搶劫正在運行中的運鈔車上的錢屬於搶劫金融機構。可以類比,正在運行中的運鈔車可視為金融機構,那麼正在運行中的ATM機也屬於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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