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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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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艷照門」事件法律沙龍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3-05]

【文匯專訊】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明德民商法研習社承辦的「艷照門」事件法律沙龍在明德法學樓國際學術會議中心舉行。來自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山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的學者,就「艷照門」事件的法律問題展開了熱烈而深入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企業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錢衛清律師出席沙龍。沙龍由我院博士研究生王竹主持。

 楊立新教授在致辭中對與會學者的熱情參與表示歡迎,並對「艷照門」事件的社會影響和涉及的焦點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隨後,與會學者針對「艷照門」事件所反映的網絡媒體社會責任、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權法保護、網絡侵權民法規則的完善、生殖神秘主義與陰私保護、網絡隱私權侵權及保護、大規模侵權案件的責任分擔、窺淫慾與明星的隱私權等問題暢談了各自的看法,達成了很多共識。

 有學者認為,網絡在深刻改變著社會並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很大風險,網絡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比傳統企業更重。互聯網在提供更滿足用戶需求的社會化產品與服務的同時,也要倡導和諧社會,引導輿論導向,構建和諧網絡。「艷照門」事件中,國內的網絡運營者儘管在事件的時效性、全面性上似乎可圈可點,但是沒有很好地履行在淨化網絡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方面和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方面的社會責任。

 也有學者認為,就本案的責任主體來看,將艷照發至網上的始作俑者無疑是最終責任承擔人。但在沒有找到此人之前,本案的受害者可否獲得以及如何獲得賠償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如果法律能證明艷照門中存在民事侵權,並且有當事人要求賠償的話,可以考慮由先由搜索引擎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學者提出,普通大眾的對艷照的瀏覽和保存等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在瀏覽之前,不可能準確判斷該信息是否淫穢,而瀏覽之後,即便當時警覺也已違法了。瀏覽即違法,實則不教而誅,如何執行,值得商榷。關於保存艷照,本身不構成侵權,但作為可能導致侵權的物品,權利人(潛在受害人)在大陸法上可根據人格權請求權主張消除危險,或在英美法上以「禁令」方式救濟,以防患於未然。

 另外,有學者指出,人格的保護是民主政治的真諦。而法律保護作為人格權的形態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正是體現民主政治的要求。

 最後,與會學者與參會學生還就「艷照門」事件進行了深入交流和熱烈討論。(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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