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舉報阜陽「白宮」的李國福死了,死在阜陽監獄醫院裡,據說是自縊,而死前,他因為貪污罪等四項罪名被逮捕、起訴。
對李國福死亡原因尚需要進一步調查,同時他的遭遇也對舉報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拷問,第一,當地有關方面如何知道是李舉報的,舉報規定的保密制度落實到哪去了?這說明舉報人信息的保密出了問題。
第二,對舉報人的人身保護又哪去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近年以來不斷有舉報人被迫害的事件出現,從被勞動教養的李文娟;到險遭砍殺的花錦平;至被砍斷腳筋的龔遠明。最高檢資料顯示,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每年發生的對證人、舉報人報復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
這是否說明,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強化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目前,《刑法》第254條雖然規定了報復陷害罪,但類似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鮮有啟動和操作。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刑法》僅規定了刑種和刑期,但未解釋何為報復陷害,罪狀過於簡單。對該法條的司法解釋又超越了法律本身,規定情節嚴重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增加了立案標準。
除此之外,對舉報人保護側重於事前保護還是事後懲罰至關重要。一些法治先進國家,都是將事先保護放在第一位,如美國l997年l0月修訂的美國法典規定的保護措施包括:為其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國有數千個城市可以隱藏證人,項目被接受後,馬歇爾辦公室即著手為其及其親屬製作新的身份證並尋找定居地點,這要求多部門合作、項目周密、保密嚴格。德國考慮得更加全面。首先,舉報人、證人在被詢問時可以拒絕透露諸如住在哪裡,在哪裡工作等相關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風或者面具等遮擋自己,或者坐在由單向玻璃製成的作證室裡。其次,在確信受到威脅時,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師以及第三人在場的法庭上作證。如果這樣還不足以保證安全,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審理,利用高科技採取視頻、音頻傳送,包括變聲、變像處理等特殊方法作證。再不行的話,就可以採用委託詢問的方式,製成筆錄提交法庭,某些情況下,連法官都不瞭解舉報人、證人身份。
可以想見,如果這樣的保護措施能落實到位,一定會有更多的公民勇敢地站出來與腐敗濫權做鬥爭,而我們的司法又能節約多少成本,舉報人不須上訪又將節約多少社會資源。(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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