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法制日報報道,30年來,人民法院著眼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審理各類刑事案件1390萬餘件,充分發揮了刑事審判職能作用。
3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1997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參與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共190餘件。
30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刑事二審案件196萬餘件,其中改判29.9萬件,占15.3%,充分發揮了二審的職能,促進了刑事司法公正。
改革開放30年來,人民法院主要經歷了恢復正常、充實提高、全面發展三個階段,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發展道路,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
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重要司法工作,關係公民權利的保障,關係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關係國家的長治久安。
30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公正審判刑事案件,不斷完善各項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大力加強刑事審判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力地促進了改革開放事業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主要做到了以下「八個堅持」:
一、堅持依法懲治各種刑事犯罪,努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維護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30年來,人民法院著眼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審理各類刑事案件1390萬餘件,充分發揮了刑事審判職能作用。
為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各級人民法院還大力加強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對附帶民事部分堅持「調解優先、多調少判」的原則,以便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一些基層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率達到90%以上。人民法院還結合審判案件,認真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按照「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要求,結合各地工作實際,配合基層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平安創建活動,促進了打擊、防範、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堅持認真貫徹執行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30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將貫徹刑事司法政策和適用刑事法律規定有機結合起來,促進了刑事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政策要求,並把它落實到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當中。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法輪功」邪教犯罪、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重大職務犯罪,以及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等,一如既往地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保持對這些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等,堅持依法從寬處理,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消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三、堅持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不斷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的要求。
近年來,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推進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建設,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一些地方法院積極開展了被害人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推進這項制度的建設。
四、堅持做好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統一刑事法律適用標準
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3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不斷完善司法解釋的程序和形式,適時出台刑事司法解釋,統一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保障了刑事法律和政策的正確適用。從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單獨以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刑事司法解釋共254件,另外還制定了大量指導刑事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文件。1997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參與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共190餘件。這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及時解決了刑事審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問題,規範了刑事審判活動,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公正。
五、堅持完善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
30年來,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事法律規定,不斷改革完善各項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重點強化了刑事審判組織的職責,確保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依法充分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對被告人認罪案件試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提高了庭審效率;通過推行減刑、假釋裁前公示和聽證制度,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促進罪犯改過自新和減刑假釋制度的規範化;通過制定案件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推進量刑規範化建設,落實審限制度,確保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與效率;通過推進裁判文書改革,增強了裁判文書說理性,等等。
六、堅持健全完善監督機制,以監督保公正
從1978年至今年8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刑事二審案件196萬餘件,其中改判29.9萬件,占15.3%,充分發揮了二審的職能,促進了刑事司法公正。各級人民法院還通過審理刑事再審案件,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為當事人提供了暢通的司法救濟渠道。堅持不斷總結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教訓,認真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規範審判人員的司法行為,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不斷提高了審判監督的質量和效果。
七、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認真做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工作
30年來,全國法院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審理死刑案件,不斷總結死刑適用的司法經驗,注重擴大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充分發揮了死刑獨特的威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在上世紀80年代以後,基於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逐步下放給了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在當時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強對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工作的指導,確保死刑適用標準的統一和死刑適用的公正。隨著形勢的變化,中央適時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的重大決策。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中央的要求,從2005年開始,在各方面做了積極、充分的準備。
2007年1月1日起,根據修改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取消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0多年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一年多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死刑案件一審、二審和核准工作制度,實現了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和死刑覆核工作的平穩過渡,保證了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
八、堅持加強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30年來,隨著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刑事審判機構和組織建設不斷完善。各級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刑事審判庭,有的法院根據審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建立了多個刑事審判庭。
在審判組織建設方面,通過改革創新,建立健全了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的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實行了審判長選任制度,建立了集體研究討論疑難案件制度,有的法院在審判委員會中設立了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
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後,根據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兩個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新增3個刑事審判庭,同時建立了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使刑事審判力量得到顯著加強。
在隊伍建設方面,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學歷教育、業務培訓、法官遴選、人才引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刑事審判隊伍素質,增強法官的刑事司法能力。目前,全國法院共有近兩萬名刑事審判人員,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7.67%,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946人。這其中既有刑事審判經驗豐富的技能型法官,也有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的專家型法官。
在30年的刑事審判工作中,這支隊伍忠實履行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圓滿完成了黨和人民交給的任務,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實踐充分證明,這是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值得黨和人民信賴的高素質刑事司法隊伍。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沈德詠 作者在「改革開放30年刑事法治發展高層論壇」上的發言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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