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2日上午開幕,再次提交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結構作了適當的調整,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分章進行了規定,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
中國廣播網消息,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企業也有意見。
為解決這一問題,草案中將該規定修改為: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國務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目前,部分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做到了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現全國統籌。為此,草案增加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目前國家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是支持的。比如2007年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了近1200億元,用於做實個人帳戶、承擔改製成本和彌補支付不足。這次草案中不僅規定了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而且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支持的具體事項。比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另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予以補助。
社會保險基金是民眾的「保命錢」,相關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支配。為此,草案增加了國家和地方在這方面的監管職能。其中規定:國家應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統籌地區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另外,草案還增加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些義務。比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