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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被判刑
【文匯專訊】《檢察日報·廉政週刊》反腐倡廉年度報告(2008)新鮮出爐。今年的報告分為「十大廉政新聞」、「反腐典型案件」、「倡廉法紀規範」和「廉政文化事件」四個部分。與往年有所進步的是,這次評選,《檢察日報·廉政週刊》編輯部不僅進行了認真研究,而且徵求了一些學者、讀者的意見,並邀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機構負責人進行了評析。希望我們的年度報告,能對您準確把握2008年反腐敗工作發展脈絡、正確認識反腐敗鬥爭形勢、積極參與反腐倡廉有所幫助。
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
1、陳良宇案:嚴懲腐敗彰顯決心
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的犯罪事實為: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39萬餘元;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億余元;2004年,陳良宇違反規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輿論認為,陳良宇被依法懲處,體現了中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就決不姑息手軟。
2、劉志華案:情婦現象又一例證
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定,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陞、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夥同情婦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劉志華受賄的財物大部分是通過情婦王建瑞收取的。
3、龐家鈺案:「裸體做官」典型樣本
2008年6月28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對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龐家鈺利用擔任寶雞市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陞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受賄48萬元;嚴重不負責任,違規批准設立、不按國家規定清理、撤並寶雞市財政證券公司,該公司因違規經營,造成國家重大損失。
早在他大權獨攬的時候,龐家鈺妻兒已於2002年就已移民加拿大。長期關注龐家鈺事件的一位新華社記者談到,龐家鈺這種不惜「全裸做官」拋妻別子、有悖倫理的行為,「越墮落越決絕」,已經成為一種官場「亞文化」,這一現象值得人們深思。
4、晏大彬案:妻子「理財」罪定「洗錢」
2008年8月1日,因受賄2226萬元,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被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同庭受審的還有其妻子付尚芳,付尚芳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一審宣判後,晏大彬提出上訴。
晏大彬供述,他將2165萬元受賄款交給了妻子付尚芳保管。而付尚芳明知該款系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的943萬餘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於購房、投資金融理財產品以及存入銀行等。付尚芳因此成為因親屬貪污受賄被控犯洗錢罪的全國第一人。專家認為,以賄賂犯罪作為上游犯罪來指控洗錢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比較少見,付尚芳洗錢案的宣判在全國具有標本意義。
5、姜人傑案:新型受賄引出新規
2008年4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死刑。宣判後,姜人傑不服,當庭提出上訴,目前姜人傑案二審已經開過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姜人傑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因為這是一起新型受賄案。姜人傑單筆受賄8250萬元,堪稱中國之最,其收受方式也很特別。2006年此案開庭時,姜人傑稱沒有收受8250萬元,只是拿這筆錢與人合作開公司,公司委託其子薑荑管理。姜人傑案的爭議,推動了中央紀委「八項禁令」的出台。「八項禁令」規定,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於受賄行為,但判案不能依據「八項禁令」,所以「兩高」出台了「十條意見」。
6、謝明中案:政治明星轟然墜落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委原書記謝明中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謝明中在先後擔任海南省地礦局副局長、文昌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363.8萬餘元、港幣439.8萬元、美元7.2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此外,謝明中對人民幣544.7萬餘元、港幣187.4萬元、美元9.36萬元、新加坡幣1.2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謝明中不僅喜歡玩弄女性,而且通過調整幹部來大肆收斂錢財。因此,貪財好色成為他落馬的主要誘因。從「百年一遇好縣官」到轟然墜落的政治明星,「海南第一貪」謝明中的倒下再次證明:集權於一身而無監督,於國於民於己都像一顆不定時的炸彈。
7、仲方維案:斡旋受賄照樣判刑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銀行卡部原職員仲方維,因在為請托人辦理貸款中收受、索取好處費,2008年5月5日被北京市崇文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決後,仲方維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仲方維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職員期間,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張某請托,通過他人找到中國農業銀行崇文區支行沙子口分理處原主任許某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上述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張某所在的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事後,仲方維向張某索取82萬元好處費,收受另外一家公司給予的1台數碼攝像機。
8、熊國賢案:濫用職權危害非淺
2008年12月16日,湖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熊國賢因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逾3億元案,在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4月,熊國賢在擔任湖北省交通廳副廳長兼武黃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項目負責人期間,在辦理武黃高速公路轉讓項目和交通部2億元周轉借款使用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遭受3.14億余元的經濟損失。
檢察機關還查明,在交通部將2億元周轉款撥給下屬單位期間,熊國賢濫用職權,使其中1.6億元滯留在銀行達半年之久,致下屬單位京珠高速項目指揮部因缺乏建設資金而向銀行高息借款5000萬元,給國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67.5萬元。
9、郭京毅案:立法腐敗敲響警鐘
2008年11月,商務部條法司原巡視員(正司級)郭京毅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有知情人士透露,郭京毅案件涉嫌在制定多部有關外資並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解釋中有腐敗行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張玉棟與曾在該所擔任律師的劉陽也牽涉其中,目前張玉棟已被逮捕。
郭京毅一案被認為是外資領域的系列窩案,此案涉及面十分廣泛,不僅有政府官員,還有企業、律師。郭京毅在商務部任職22年,幾乎參與和主管了中國此前20多年來的外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和修訂。郭京毅案的發生警示我們:必須對長期被忽視的立法腐敗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比起簡單直接的權錢交易,通過制定法規與解釋法規謀取利益,專業性與隱蔽性更強,危害性也更大。
10、徐經武案:「委託」理財難掩真相
2008年8月25日,新華社發佈消息說,因收受他人財物180餘萬元,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徐經武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徐經武曾擔任安徽省能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安徽省計劃委員會社會發展處處長、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1995年至2006年,其利用職務之便,為妻子的堂弟羅林承攬工程打通關節,後收受賄賂180萬元。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徐經武與羅林說好,這筆錢是羅林委託他炒股用的,並擬定了三份虛假的炒股委託書。但虛假的委託炒股協議難以掩蓋受賄的真相。對於像徐經武案這樣行賄者「委託」受賄者理財的新型賄賂現象,不僅需要依法嚴厲懲治,更需要從源頭上找出綜合治理和有效預防的辦法。
專家點評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任建明:通過嚴懲腐敗達到威懾目的
2008年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30年,也是我國正式展開反腐敗行動的20年。在如此重要的一年裡,我國在整個反腐敗,特別是在懲治腐敗方面應當說做了大量的工作,查辦了很多重要的、典型的腐敗案件。本文針對《檢察日報·廉政週刊》評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作一個簡要的評析。
這些典型腐敗案件具有以下四個突出的特點:第一,腐敗類型更加廣泛,一些典型案件填補了腐敗的另類「空白」。例如,郭京毅的立法腐敗、龐家鈺的「裸體做官」,以及晏大彬妻子通過購置房產、投資理財等方式對丈夫的巨額賄賂所得進行洗錢等。
第二,腐敗方式更加隱蔽。腐敗和其他行為相嫁接,識別更加困難。例如,姜人傑拿巨額賄賂款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劉志華主要通過情婦受賄;徐經武把賄賂偽裝成行賄者的委託理財款,並煞費苦心地與行賄人擬定了多份虛假的炒股委託書;仲方維充當腐敗中介,主要發揮斡旋的作用等。
第三,腐敗犯罪更加猖獗。這些案件表明,腐敗情節更為惡劣,腐敗氣焰更加囂張,涉案金額更為巨大,腐敗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更加驚人。姜人傑單筆受賄8250萬元,堪稱腐敗之最;陳良宇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億元;熊國賢濫用職權致國家損失逾3億元;謝明中玩弄女性、通過調整幹部大肆收斂錢財;僅任縣交通局局長的晏大彬受賄超過2000萬元。有鑒於此,在這些典型案件10名主要腐敗者中,被判死刑和死緩的竟達4人!
第四,腐敗部位更加集中。近些年來,我國腐敗案件主要多發在領導班子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兩類「一把手」職位上,易發於建築、規劃、交通、土地以及幹部人事等領域中。今年的典型案件繼續反映出了這種集中趨勢。
這些典型腐敗案件的總體趨勢值得我們深刻反思。懲治戰略的功能主要是通過嚴厲懲處達到打擊腐敗氣焰、威懾腐敗行為之目的。最近20年,我國一直對腐敗犯罪採取高壓態勢,嚴打行動不斷,查辦大案要案始終是主打策略,領導人決心不可謂不大,刑罰不可謂不重,為何腐敗分子依然膽敢以身試法,前「腐」後繼且變本加厲呢?為什麼當年殺劉青山和張子善能管30年,而今殺了更多的腐敗分子卻不那麼靈了呢?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問題又是什麼?倘若不對此進行深刻反思,找出真正的癥結,恐怕難以走出反腐困境。尤其是在我國反腐敗鬥爭已經走過20年,在下一步往哪裡走、如何走的關鍵當口,進行這種反思就顯得尤為必要。倘若《檢察日報·廉政週刊》評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能引發一場這樣的深刻反思,那我們就有可能從腐敗的巨大代價中獲益良多。(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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