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華網長沙12月30日報道,湖南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株洲市糧食局原局長何智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單位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智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單位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人民幣3萬元;株洲市糧食局因犯單位受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何智在擔任株洲市糧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暗中入股收購國有股份的手段,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9.47萬元;在轉讓湖南神農米業有限責任公司土地的過程中,為株洲市湘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湘銀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子一套,從中受賄20.5994萬元;利用株洲市糧食局的150萬元定期存單,為他人貸款提供質押擔挪用公款共計3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多次安排財務人員從湖南神農糧食有限公司套取國有資金累計167.99萬元,並以單位名義將這些國有資金以福利形式集體私分給株洲市糧食局全體幹部職工;在處置湖南神農糧食有限公司持有的株洲江南商城有限責任公司580萬股國有股過程中,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示評估人員對國有資產進行低評,在兩次國有股轉讓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467.8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何智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株洲市糧食局構成單位受賄罪。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何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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