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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結果,能否給逝者和關注的國人一個交代
職務犯罪,收受賄賂
法院同時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間,高偉忠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賄賂。其中高偉忠受賄12.1萬餘元;周建民受賄12.5萬元。黃佩信、馬義鎊利用在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別受賄62萬餘元和94萬餘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為承接工程等還向他人行賄。
判決依據
負重要責任者
依法從嚴懲處
法院認為:高偉忠、姚亞明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高偉忠、周建民等人還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兩罪並罰。
黃佩信等人在生產施工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造成特大傷亡事故發生,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情節特別惡劣。黃佩信、馬義鎊還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均又構成受賄罪;支上邦、沈建豐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其行為均又構成行賄罪,應當兩罪並罰。對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應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懲處,對造成特大火災後果負有重要責任的應依法從嚴懲處;對具有自首等情節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鑒於吳國略、王永亮有自首情節,且其違章作業與工程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未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配備足夠防火器材等有關,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