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東方早報11月3日報道,《人民日報》消息,廣東佛山發生「小悅悅事件」後,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專門組織了3場座談會,探討如何弘揚見義勇為精神。不少法律專家認為,好心救人者反被誣,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卻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國外也不止一次出現過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對此,很多西方國家都制定了為好心人免責的相關法律條款。不少專家認為,中國有必要制定類似的法律。據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
中國需要「好人免責法」
專家們認為,目前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好心人免責」的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社會善良風氣的形成。
「目前我國沒有一個為好心人免責的專門條款。」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說,一個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擔責任。有了這樣的事情,人們就會在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救人。「現在呼喚中國的『好人免責法』,就是要讓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沒有過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擔責任。」
據瞭解,類似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在美國、加拿大等很多國家都有,被統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好撒瑪利亞人法」一般規定,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也是一種引導
見義勇為,守望相助,是受人類道德規範支配的行為,體現的是人的道德水準。讓法律摻和進來,是否對道德建設產生不良影響?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肖文齊表示:「當道德已經無法有效地約束某種社會現象時,法律就有必要及時介入。」
特別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專家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加以規範。「這在西方國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紹,在美國,就是通過一個著名的案例確定「好心人免責」的法律規則,保護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亞歷山德拉在車禍後癱瘓。但2008年,亞歷山德拉卻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的投票比例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宣佈在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中,一個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導致其受到傷害時,救人者得以免責。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蔡鎮順認為,法院判決也是對社會道德的一種引導,法院判決應該弘揚社會正義與良知,推動國家的文明建設。
深圳年內不大可能出台
華南師範大學教授、理論部副主任談方認為,「從攙扶老人反被誣等類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無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義這個最後的屏障沒有守住,讓好人寒心。」談方說,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如果你反告別人傷害你,你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你舉不出來,就不應該支持」。
據悉,深圳市政府已將類似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深圳政府法制辦研究所所長周成新告訴記者:「現在正在調研起草階段。」周成新介紹了擬在該條例中呈現的三條規定: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幫助別人的人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為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則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
周成新坦言,對於此條例,目前還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認為應該單獨立法;也有人認為應該成為一個條款,補充到原有的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另外還有人質疑,深圳是否有相關立法權。「目前,還沒有徵求意見,人大也沒有列入立法計劃,估計今年內不大可能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