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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局長受賄千萬 稱不懂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6-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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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有明(左)受審

【文匯網訊】據檢察日報報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原局長楊有明,從一個曾經偷吃墳墓祭祀供品的小孩成長為一名優秀的大學生,從一個總工程師被提升為副廳級領導干部。按說他應該好好工作,回報黨多年的培養教育,沒想到他卻倒在了金錢的誘惑下。只要有人求他辦事,他都要得到相應的回報。如果對方不主動給,他就張嘴索要,顯露出這個貪官赤裸裸的權力觀——權錢交換。

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原局長楊有明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有明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聽到判決後,楊有明表示不上訴。其同案人王新民,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新民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楊有明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1288.9萬元、受賄546萬元。

收購房產給自己撈了一把

王新民曾任海南省三亞樓蘭酒店管理公司、三亞藍色·博格達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也是三亞潤龍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這三個公司的主要出資方都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色地質勘查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地勘局」),王新民在楊有明的「推薦」下,受該局委託對上述幾個公司進行管理和控股。

2007年7月,王新民打電話告訴楊有明:山西一家公司在三亞有一個產權式酒店,名叫臨海大廈。該公司委託潤龍房產公司承銷臨海大廈的房屋。但到了付款期,潤龍房產公司卻拿不出錢。楊有明覺得這是一筆有利可圖的生意。他當即告訴王新民不要放過這個發財機會,讓三亞藍色·博格達實業有限公司出面給潤龍房產公司融資。

之後,楊有明先後從自治區地勘局賬上給三亞藍色·博格達實業有限公司匯款1200餘萬元,要求王新民以其個人名義,佔有潤龍房產公司70%的股權並用於抵押。潤龍房產公司繼續銷售臨海大廈的房產,但由於種種原因,銷售業績仍然不理想。三亞藍色·博格達實業有限公司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款及利息。

因此,王新民向楊有明建議:「既然潤龍房產公司沒有錢還我們,不如把潤龍房產公司的股權全部買過來。」身為局長的楊有明,沒有和自治區地勘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商量,擅自拍板,委託王新民收購潤龍房產公司30%的股權和剩餘的房產。資金嚴重緊缺的潤龍房產公司同意了王新民提出的方案。經雙方協商,總收購價被確定為770萬元。

2008年5月,楊有明專程到三亞,聽了王新民有關收購潤龍房產公司情況的匯報,還審查了臨海大廈剩餘房產的賬目清單。楊有明問王新民:「把臨海大廈的房產收購下來,能有多少利潤?」

王新民說:「我粗算了一下,可能有1300萬元吧。」

楊有明說:「我倆把這些利潤分掉吧,一人650萬元,大家也不能白忙活。」

接著,王新民陪楊有明到臨海大廈參觀了一遍。之後,楊有明赤裸裸地說:「你把13樓和14樓的9套房子留給我,剩餘的房子全部賣掉。你再給我350萬元,剩餘的錢都歸你。」

楊有明從三亞返回烏魯木齊後,安排自治區地勘局下屬的雲龍礦業公司把臨海大廈的房產買下來。該公司經理按照楊有明的指示,到三亞與王新民簽訂了委託收購協議,協議中劃定的資產不包括楊有明與王新民共同隱匿的41套房產,這41套房產總價值1288余萬元。

王新民將楊有明指定的9套房子的買賣合同寄給楊有明後,楊有明分別落在其前妻等5人的名下。後來,楊有明又委託王新民將其前妻等3人名下的6套房子賣掉。王新民按照楊有明的指示辦妥後,把220萬元售房款分別匯到這3個人的賬戶上。之後,楊有明又讓雲龍礦業公司以65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他和王新民隱匿的15樓20套房子。

隨後,按照當初與楊有明的「約定」,王新民又給楊有明匯去了350萬元。

索要好處費獅子大開口

甘肅省某集團公司在新疆搞礦產開發項目,在楊有明的精心安排和大力協調下,自治區地勘局下屬701地質隊在技術上給予了很大支持。2005年,自治區地勘局下屬地質研究所獲得了托裡縣呼的合銅礦探礦權。在尋找合作夥伴時,楊有明指示研究所一位總工程師,讓甘肅省某集團公司參與洽談,雙方最終達成合作協議。

同年,楊有明代表自治區地勘局將該局在吉爾吉斯斯坦鐵嶺鐵礦的30%礦權轉讓給甘肅省某集團公司。楊有明還給自治區地勘局下屬的地質勘查院領導打招呼,讓勘查院與甘肅省某集團公司進行合作。按甘肅省某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話說,有的礦產項目如果沒有自治區地勘局的技術保障,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獨立完成。由此可見,楊有明為甘肅省某集團公司在新疆的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

2007年11月,甘肅省某集團公司新疆克州亞星礦產資源集團公司負責人田某告訴楊有明,該公司擁有阿克陶星源礦業公司20%的股權,準備轉讓出去。楊有明說:「我兒子正好沒什麼事做,你就把20%的股權送給我,讓我兒子做吧。」

田某說:「這事我做不了主,要給老總匯報後再給你答覆。」甘肅省某集團公司總經理考慮到公司還要在新疆做礦產業務,離不開楊有明的幫助和支持,於是同意把這20%的股權送給楊有明,也算是一種感謝。

田某把這個消息告訴楊有明幾天后,楊有明的兒子從烏魯木齊坐飛機到喀什,找田某辦理轉讓的事。經雙方協商,克州亞星礦產資源集團公司以160萬元的價格,將阿克陶星源礦業公司20%的股權轉讓給了楊有明兒子的新疆鑫諾威公司。當兒子打電話把情況告訴楊有明後,楊有明說:「你就好好經營這20%的股權,轉讓款的事你不要管,我來處理。」

很顯然,楊有明是明目張膽地伸手索要賄賂,他和他的兒子誰也沒有支付股權轉讓款。他的兒子後來也沒有參與阿克陶星源礦業公司的具體經營,而是於2008年5月以800萬元的價格將這20%的股權轉讓了。

唐某是從事房地產和礦產開發生意的個體老闆。唐某的房地產公司與自治區地勘局物探大隊中天花園項目在熱貼費上發生爭議。楊有明代表自治區地勘局出面協調,問題很快得到圓滿解決。唐某非常感激楊有明「手下留情」,兩人從此打得火熱。後來,唐某的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楊有明利用局長的權力,從自治區地勘局的賬上借給唐某500萬元。2004年至2007年,自治區地勘局與唐某共同組建了鐵嶺公司,合作開發了吉爾吉斯斯坦納綸州傑提姆特大型鐵礦項目,唐某將30%的股權轉讓給他人,自己從中獲利1000萬元。

2008年2月的一天,楊有明對唐某說:「我兒子畢業後想做生意,但沒有資金,現在需要80萬元,你能不能幫忙解決?」唐某爽快地答應了。第二天下午,楊有明的兒子將自己公司的賬戶告訴了唐某。唐某從江蘇省吳江市一家紡織公司借了80萬元,匯到了楊有明兒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

2010年8月,楊有明得知有關部門對他進行調查的消息後,告訴唐某把80萬元的事處理好,唐某滿口答應。幾天后,唐某安排楊有明的兒子到上海與吳江市的那家紡織公司草擬了一份虛假的棉紗收購協議,目的是掩蓋唐某給楊有明80萬元的事實。

2008年3月,楊有明還向吉爾吉斯斯坦凱迪礦業投資公司執行董事張某稱自己資金緊張,張某心知肚明,很快送給楊有明100萬元。同年9月,楊有明以局長的身份,安排自治區地勘局下屬一位地質工程師,參與張某所在公司在吉爾吉斯斯坦的礦產勘探工作。張某的公司很快發展起來,張某不僅能拿到年薪 70萬元,還可以拿到公司的分紅。

所謂的獨立董事津貼其實就是給他送錢

2005年下半年,在楊有明的關照下,青海省某煤業發展集團公司下屬礦業公司向自治區地勘局收購了吉爾吉斯斯坦傑提姆特大型鐵礦項目25%的股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承認,公司只用了1300萬元就收購了自治區地勘局持有的25%股權,如果沒有楊有明的關照,公司不可能拿到股權。

2007年,經楊有明協調,自治區地勘局下屬的雲龍公司幫助青海某煤業發展集團公司在新疆成立了西地中川公司,並順利收購了溫泉縣哈爾達阪鉛鋅礦,隨後又收購了阿克蘇烏什縣金磷礦業公司的磷釩礦。

可以說,楊有明是青海省某煤業發展集團公司在新疆發展的「功臣」。為了感謝楊有明,青海某煤業發展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提出,給楊有明50萬元獨立董事津貼,楊有明沒有推辭,後予以收受。

邱某後來在作證時說:「楊有明是自治區地勘局局長,直接給他送錢表示感謝,是不合適的,所以就想了這個辦法,以獨立董事津貼的名義給他送錢。」楊有明也承認,所謂的獨立董事津貼,是為了掩人耳目,其實就是給他送錢。

起訴書指控,2004年底到2007年3月,楊有明還收受阿勒泰某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先後三次送的5萬元現金及共計90萬元的銀行卡。楊有明還收受中色地科礦產勘查公司5萬干股,幾年後出手掙了107萬元。

「我是一個法盲,我不懂法」

今年2月23日,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楊有明貪污受賄案。楊有明最後陳述時說:「我是一個法盲,我不懂法。」

辦案檢察官說,這是一個最低級的謊言,楊有明作為一個副廳級領導幹部,經常要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單位普法教育和公務員法律考試,最起碼貪污受賄是違法犯罪應該知道吧?很顯然,楊有明是在為自己醜陋的行為找借口,只不過這個借口並不高明。

楊有明還說:「其實,我一直是工程師,我直接從工程師一下子升為局長,我不懂管理,思想上也沒有準備。」檢察官分析說,不懂管理不是腐敗的理由。業務幹部走上領導崗位,不懂管理可以在實踐中鍛煉,在鍛煉中成熟。但楊有明當上自治區地勘局局長後,並沒有注重管理知識的學習,更不注重政治學習、法律學習和道德修養,結果慾望膨脹,信念失守,產生了以權謀私的想法,把權錢交換當做定律。

正如楊有明自己所說:「有了罪惡的思想意識,勢必產生犯罪的結果。我之所以走到瘋狂和自取滅亡的歧途,這一切都是隨著自己的身份、地位的改變,理想信念動搖,法律意識淡薄,我手中的權力失去了有效的監督和制度的制約,導致思想上的腐朽和行為上的犯罪,辜負了黨組織的培養,損害了黨員領導幹部在群眾中的形象,也給國家和單位的利益造成了損失。」

楊有明對陞官沒有思想準備,但他通過努力工作、憑著過硬的業務能力,得到了組織的信任,走上了自治區地勘局局長崗位。他聲稱自己不懂法,陞官後以身試法,結果被繩之以法。他的教訓是沉痛的,值得領導幹部深思和引以為戒。

      責任編輯:Rose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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