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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商獲陝千億礦權 驚動省政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毛烏素沙漠如同沙海,鋪展在內蒙古南部和陝北長城一線以北。沙漠與黃土高坡之間的荒漠地帶下,侏羅紀時代遺留的植物殘骸歷經億年地質演化,化作煤田沉睡於地底。

據中證網報道,其中的一個規劃面積340平方公里的波羅井田,位於陝北榆林市的榆陽區與橫山縣境內,勘探儲量近20億噸。擁有該煤礦的礦權,意味著掌握了開啟數千億元財富之門的鑰匙。

巨大的財富,從來不乏紛爭相伴。自2005年起,圍繞波羅井田的礦權歸屬,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訟爭,至今懸置。

雖看似民事糾紛,但此案自始就在行政與司法兩條線上並進。一面,陝西省政府做了多輪調查,甚至向最高法院致函,請後者「作出公正判決」;另一面,在陝西省高級法院一審、重審之後,二審的最高法院不敢怠慢,案件持續八年仍未最終落判。

受礦權歸屬的久拖不決所累,一個被列入國家與陝西省「十二五」規劃的超級項目,還未開工便已爛尾。

此案歷經三屆陝西省政府、涉及兩家大型國企,更穿插一名能量驚人的女性項目作手的倩影——這位女性並無相應資金實力與專業資歷,卻能依靠過人的運作能力獲取千億元項目,中途頻現國企「護駕」、接盤身影。

2013年6月25日,礦權歸屬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最高法院將於何時宣判,尚不可知。但一旦落判,則將直接決定價值上百億元的探礦權、上千億元的採礦權歸屬。漫長的司法程序期間,曾有媒體從「以權壓法」「詐騙國資」等角度切入報道,但因為多重維度的交織,讓此事絕非單一的邏輯線條可以解釋,非詳細瞭解來龍不能窺見全貌。

民事糾紛之所以驚動省政府,蓋因礦產資源屬於國有,其相關市場權利的獲取與轉讓難脫行政手續。陝西省政府以一紙文件將市場權利悉數收歸之舉,則進一步加劇了「無形之手」的介入程度。

在該案中,由於對備案程序的法律規定較為模糊,導致關鍵的備案程序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這也成為省政府自由裁量、先予後奪的客觀背景。至於省府致函法院為行政調查結論背書,已屬裹挾其中,不得不為。

在半市場化的經濟領域,行政與市場以及與司法之間的模糊地帶,須以更加詳細的法律條款釐清,此舉不僅利於維護市場秩序,亦是斬斷權力尋租可能之道。

陝西的雄心

以2003年10月20日為界,陝西省煤礦的礦權市場被分隔成兩個時代,曾經的風險勘探時代一去不復返。

改變這一切的,是當天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下稱21次會議紀要)形成的決定:陝北尚未登記探礦權的煤炭資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記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財政資金開展勘查;對於此前已給予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礦產勘查的經濟原理類似買彩票,屬高風險投資,存在很大不確定因素,但一旦成功即可獲得高額回報。在此以前,與全國其他省份一樣,陝西的政策是,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可採礦產資源,保障探礦權人享有法定的優先採礦權,權利人享有的探礦權、採礦權可依法自由轉讓。

國有地勘單位過重的歷史包袱、只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習慣、較弱的資金實力,使其很難抗衡風險,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由手持探礦權的國有地勘單位與願意承擔風險的企業合作勘探,在探出成果後,雙方按約定比例共享後續權益。

21次會議紀要的出台,以一紙行政規章打破了探礦權權利人風險與收益間的平衡,從而顛覆了礦產勘探的行業生態。

這個看似「霸道」的規定身後,是一個礦產資源大省的轉身雄心。在七個月前的2003年3月,原國家計委正式批准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啟動建設,這個全國唯一的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轄榆林、延安兩市,面積8萬平方公里。21次會議紀要中言及的「基地」即指此。

為推進該基地的建設,榆林市委託多家權威規劃設計機構,編製了各類化工園區規劃。2003年以來的煤價上漲,讓榆林實現了1949年以來的首次收支平衡。次年,該市財政收入即突破40億元大關,由吃財政補貼的困難戶,變為財政收入躍居全省探花之位。

但逐漸掣肘的運力瓶頸與產業低附加值的現實,讓陝西省傾向於推動煤向電力、煤電向載能工業品、煤油氣鹽向化工產品實現「三個轉化」,著力打造煤電載能工業、煤制油、煤鹽化工和油氣化工「四大產業鏈」。

而獲批的陝北能源化工基地,成為承載省政府戰略的支點。2003年當年,該基地的GDP為281億元。陝西省希望將其打造成新的經濟增長極,在未來三年至五年投資1000多億元,形成1000萬噸采油、1000萬噸煉油和100億立方米天然氣、600萬千瓦裝機、1億噸原煤、400萬噸煤制油、 600萬噸甲醇的生產能力。

要支撐起這盤大棋,必須保證有足夠多的轉化項目進駐基地。為此,陝西省政府以配套煤礦作為優惠政策。「為了降低投資轉化項目的成本和風險,吸引他們來陝投資,否則人家完全可以在山東搞煤液化項目,但陝西的優惠,讓他們在煤方面的成本降低了。」日後在接待瞭解案情的最高法院法官時,時任陝西省發改委煤電處副處長陳永康如此解釋。

能夠為投資人配套煤礦的前提是,省政府必須有能力統一調配基地範圍內的煤礦。由此,上收對煤礦勘探權的處置權成為必然。

凱奇萊的合同瑕疵

省政府的通盤考慮,顯然無法顧及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此前已拿到探礦權的部門,比如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

早在2002年7月,通過向省國土廳申請,西勘院拿到了「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下稱波羅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礦權,面積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為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4月25日。後經延續與變更手續,勘探面積拓展至340平方公里,但探礦權至今仍在西勘院之手。

2003年5月,西勘院由於缺乏資金,與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魯地礦業)共同勘查開發該區域的煤炭資源。西勘院委託評估機構確定勘探權的價格為1200萬元,雙方簽訂合作勘查合同,約定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利益由西勘院和魯地礦業以四六比例分享。隨後魯地礦業預付240萬元作為合作啟動資金。

但這次合作在拿到省國土廳審批文件的五天后,即10月20日,遭遇旨在統一收歸礦權處置權的21次會議紀要。由於風險勘探合同與省政府文件相牴觸,魯地礦業決定退出合作。

魯地礦業退出之後,2004年1月,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法人代表趙發琦找到西勘院,聲稱其與主管領導關係熟,可以申請到開發項目。趙發琦向西勘院負責人表示,只要給他一個合同,就能將項目跑下來。

趙發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線,退伍後被分配到當地物資局工作,下崗後從事建築工程行業,有一定積累後,產生了進軍礦業的想法。為了運作該項目,趙專門成立凱奇萊公司。

自己無權處置業已拿到手的探礦權,西勘院並不情願。應趙發琦的多次請求,雙方展開合作。

2月19日,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合同,共同確定探礦權價值1500萬元。礦業勘探分為普查、詳查、精查三個階段,當時西勘院已獨立投資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約定,先由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萬元,獲取普查成果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雙方按二八比例出資進行詳查、精查,並以此比例分享後續收益。對雙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佔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後者獨自開發。

據陝西省方面事後調查認定,在簽訂合同之時,已是21次會議紀要出台的半年以後,雙方都清楚,這與省政府文件「無下游轉化項目,不得轉讓探礦權」的精神相悖,於是達成默契,將合同日期倒簽至紀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這份合同屬於孤本合同,僅用於報省國土廳備案,除此以外,雙方均無合同原件。

這份合同在規範性上存在的兩處瑕疵,為合同糾紛預埋了伏筆。在日後的庭審質證和協調善後中,西勘院與陝西省政府均據此認為,這僅僅是一份讓趙發琦跑項目的虛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凱奇萊公司對此認定持有異議。

此外,凱奇萊公司的註冊資金也存在問題。由於公司註冊時是委託代辦,代理人在1200萬元註冊資金的來源上造假。在礦爭的重審達到白熱化之際,此事被舉報。2010年8月,榆林市工商局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但該處罰隨即被省工商局發文撤銷。該案進入刑事領域,公司法人代表趙發琦遭通緝,後被抓捕。

香港益業入場

勘查合同的簽訂,只是一系列手續的開始。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規定,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採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因此在2004年3月,探礦權人西勘院按規定將合同送至省國土廳備案。8月16日,省國土廳原則性同意備案,但要求除合同文本外,西勘院還須提交雙方認可的探礦權評估報告、據21次會議紀要要求的省發改委同意立項的申請文件,以便正式辦理備案手續。

但直至2005年3月,省國土廳仍未收到這些文件。3月25日,西勘院致函凱奇萊公司,由於與21次會議紀要的有關政策不一致,故無法履行合同,隨後退回了凱奇萊公司早前支付的1200萬元合同款。

凱奇萊公司接此函告後,第一時間致信省政府主要領導,表示無法接受西勘院單方面中止合同,請求主持公道。省政府辦公廳審查了該項目的手續,並得到省發改委「合作勘查無須進行項目審批」的回復,由此匯報,「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障礙」。領導就此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

奉命協調此事的省國土廳認為,此次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凱奇萊公司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應予同意。由於當時普查、詳查已做完,作為探礦權人,西勘院須將精查工作的設計報至該廳備案。雙方對此均簽字表示同意。此後,省國土廳於2005年11月8日正式印發「65號文」予以確認。在協調期間,凱奇萊公司先期向西勘院支付了900萬元合同款。

未料形勢陡轉,在「65號文」下發一周後的11月15日,省國土廳接到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一份報告,上報者為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下稱中化工程)、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兩家公司要求參與波羅井田的勘查。

圍繞波羅井田探礦權的另一條運作線路,至此浮出水面:

2004年11月,在香港陝西省招商經洽會上,中化工程、香港益業與榆林市政府簽訂了陝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合作協議,涉及的投資額達150億元。

2005年1月26日,兩家公司又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合作協議。隨後,兩家公司開始投入各類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發改委下發批文,明確「該項目的配套井田為波羅井田,面積339.2平方公里,地質儲量15.68億噸,可開採量10.98億噸」。

此時波羅井田的探礦權,已不再僅僅是一個「賭博」的機會。隨著詳查結果於當年8月出爐,探礦權的價值由普查階段的1500萬元,已飆升至以10億元計。

省國土廳在接到兩家公司報告的九天后,即2005年11月24日,印發「90號文」,並未就探礦權的歸屬做出明確表態,向上級請示的意味明顯。面對爭奪探礦權的雙方,分管省國土廳的副省長在「90號文」上批示,「按照省政府的明確要求,陝北的煤炭資源委託地勘和煤勘部門代表省政府進行普查和詳查,然後根據 三個轉化 原則,經過評估轉讓給省政府所明確的轉化項目開發主體進行精查和開發。所以,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聯合勘查並不影響中化集團的資源精查和項目開發,所影響的僅是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

他要求,「現在當務之急是明確評估轉讓,由開發主體進入精查和項目啟動。」

      責任編輯:賈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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