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今日從中央政法委獲悉,《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已於近日出台。該《意見》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上的約束。
據中新網報道,《意見》要求,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後,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比原來延長5年。這意味著這三類罪犯判死緩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將不少於22年。
《意見》還規定,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執法司法人員利用權錢交易幫助罪犯脫責,將從重追究刑責。
減刑氾濫致司法不公
近年來,一些減刑假釋案件在社會上備受質疑,「提錢(前)出獄」、「以錢買刑」、「都是坐監但官民有別」等指責時有所聞,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也由此不斷流失。
據2012年4月16日《長江日報》披露,全國判刑的省部級官員共計100多人,除了個別判處死刑外,大多數都獲得了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
「從已經查處的案件中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少數監所執法人員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將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明碼標價』,大搞權錢交易,讓服刑人員得以『花錢贖身』。」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副校長蔡達峰教授說。
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某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卻一天牢沒坐,還在審理期間就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今年1月,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假立功真減刑,事件牽涉到公安、法院系統40多人,腐敗鏈條讓人震驚。
此前監獄對減刑的裁定,缺乏法定的判定條件和標準,減刑的記分考核在具體操作時有較大的變通餘地。加上監獄系統透明度不夠,使得貪官減刑成為公眾監督的盲區。(綜合信息時報,新華網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