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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析周永康徐才厚會否被判死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13]

【文匯網訊】劉鐵男受賄3558萬元被判無期, 聞清良受賄2000餘萬元被判死緩,陳同海受賄1.9億元被判死緩…… 周永康、徐才厚會被怎麼判?

據《中國經濟週刊》 報道,在2014年的最後一個月,3位備受媒體關注的貪腐官員等來了他們的判決。

12月9日,被媒體稱為「廣州最大貪官」的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法院認定其貪污2.84億余元;受賄金額高達6130萬元人民幣、4259萬港幣。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對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為3558萬餘元。

12月24日,備受關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華受賄案二審宣判,一審被判死緩的周建華被改判為無期徒刑。二審法院認定其受賄人民幣1006.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3根(每根重50克)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認定的受賄數額比一審時少了17萬元。

不同的判決結果,引發的不僅僅是公眾的關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賄2000餘萬元一審被判死緩的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案二審開庭。聞清良在庭上問道:「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

那麼問題來了——官員貪多少該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貪腐金額之外,是什麼在影響量刑?

貪腐金額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給出答案之前,先來普及一下我國的死刑制度以及有關貪腐罪行的刑罰規定。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制度是中國的獨創,兩年內若無新的犯罪,則自動轉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現行刑法對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於涉案金額的大小。若單純按此標準,即10萬元以上,則以上4人的涉案金額都已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的標準。很顯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個17年前制定的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額標準,已不適用於今天,當下貪腐官員的涉案金額動輒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

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以「彈性區間」取代現行以「固定數額」為基礎的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草案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尚書·呂刑》中規定,「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其大意是說,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刑罰的適用其輕重程度各不相同。這種刑罰思想和制度,受到歷代統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視。

這一思想體現於貪腐的罪與罰上則是,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相同的貪腐金額往往對應著不同的刑罰。

2010年之前:貪600萬元以上,多被判死緩

2013年之後:貪1000萬元以上,多被判無期

貪腐金額雖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梳理發現,2010年以前,相當部分省部級官員貪腐金額達到600萬以上被判處死緩,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704萬餘元被判死緩,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696萬餘元被判死緩,2009年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628萬餘元被判死緩……2010年後,被判處死緩的官員受賄金額大多已經在1000萬元以上,例如,201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1022萬餘元被判死緩,2012年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賄1263萬元被判死緩……

2013年是一個轉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案在這一年宣判。薄熙來單獨及與其妻、其子共同受賄的金額共計217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他並無自首、認罪及立功等從輕或減輕刑罰的情節。有評論認為,在中國慎用死刑的原則下,法院判薄熙來無期徒刑比判其死緩的國際影響或許更好一些。

同在這一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也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再後來,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賄金額在1000萬左右被判死緩的官員,2013年後這些貪腐官員的刑罰明顯要輕許多。跟刑罰整體的輕刑化趨勢一致,對貪腐官員的判罰也體現了輕刑化趨勢。

再來看周建華案的改判。二審法院認為,庭審中周建華認罪態度不好,可以酌情從重處罰。鑒於周建華的受賄數額為1000萬餘元;在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計900餘萬元的受賄事實;本案贓款大部分被追繳;同時核減了其部分犯罪數額,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周建華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偏重。

二審法院的判決基本符合2013年後1000萬餘元的貪腐金額對應無期徒刑的趨勢。至於一審法院做出的死緩判決,周建華個人則懷疑,是因為自己舉報蘇榮而遭到的「打擊報復」。

另一方面,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是當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減少適用死刑。這其中當然包括對非暴力犯罪的貪腐官員嚴格限制、減少適用死刑。

貪腐金額億元以上,必死無疑?

2000年之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高官只有5名: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國家食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因貪污受賄的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河南省原副省長呂德彬因買兇殺妻的暴力犯罪被執行死刑。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目前的總體趨勢是,一般沒帶命案、貪腐行為沒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醫療衛生等直接危害人們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執行。」

但那些貪腐數額遠遠超出社會容忍底線的貪官也被判處了極刑。

2008年,受賄1.0857億元的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09年,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被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死刑和死緩,其中受賄2661萬餘元,貪污8250萬元,兩罪並罰,執行死刑;2011年,受賄1.45億余元、貪污5300萬餘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傑與許邁永被同時執行死刑。這一信號在當時也被許多人理解為貪腐億元以上的必死無疑。

當然也有例外。2009年,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案的涉案金額高達1.9573億余元,最後被判處死緩。法院認為,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從輕判處死緩。

從寬判罰的考慮因素:坦白、認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

當然,要不要判死刑,是判無期還是判有期徒刑,絕不僅僅看受賄的金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同時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寬處理。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受賄數額已不是認定受賄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的唯一因素。因為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案的社會危害性。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也成為確定受賄罪是否特別嚴重、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同一時間段落馬和審判並且受賄金額相差無幾的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和李達球(受賄1095萬元),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另一個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從兩人的判決書看,兩人認罪態度都較好,都有坦白情節,退贓都很積極,唯一不同的是,李達球多了一個立功表現,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被認定為立功。

而無論是自首還是立功,都是法院裁量刑罰時應予考慮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從《中國經濟週刊》梳理的被判處死緩的貪腐高官案例看,坦白、認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從寬處罰的情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於是,為了獲得從寬處罰,有些落馬官員也是「蠻拼」的。

最典型的如劉鐵男,在整個庭審中,劉鐵男對檢方的多項指控均未持異議,並多次強調,「此起犯罪是我主動坦白交代的。」在庭審時,劉鐵男提出:在紀委立案審查的時候,為了戴罪立功,他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如何反腐的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自己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在最後的自辯環節,他痛哭流涕地懺悔。

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立功之規定,認定了劉鐵男的立功表現。加上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金額高達3558萬餘元的劉鐵男獲得了從寬的無期徒刑。而其他受賄3000萬元以上的官員幾乎都被判處死緩。

這也就不難回答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的問題了:類似劉鐵男受賄3000多萬元判無期是因為好的態度和積極的立功表現;而他若無任何的從寬情節,貪腐2000餘萬,被判死緩亦不足為奇。

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這是爭取從寬的基本態度,很多官員都能做到,但爭取立功並不容易。

在過往的案例中,官員爭取立功大多像李達球那樣表現在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最典型的如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又如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遼寧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均有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的立功表現。

相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則因其頑劣抵抗、毫無悔罪表現且阻撓司法部門對其查處,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

周永康、徐才厚會被怎麼判?

收受巨額賄賂的周永康及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的徐才厚會被判死刑嗎?

中紀委的通報稱,周永康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洩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姦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貪腐犯罪的死刑、死緩一般只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確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有專家分析認為,目前,「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所涉罪行尚未可知,但僅就「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看,若其收受的巨額賄賂達到「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確屬罪行極其嚴重,則很有可能面臨死刑或死緩判決。

2014年10月,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就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件回答記者問稱,徐才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晉陞職務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

官方消息未透露涉案具體金額,但通稿中出現兩次「數額特別巨大」。從目前的貪腐案例看,涉案金額數額特別巨大的官員,至少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當然,貪腐金額並非量刑的唯一考量因素。據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稱,徐對「對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也就是說,徐才厚在偵查階段已經認罪了。至於徐才厚是否還有坦白、自首、積極退贓以及立功等從寬情節,又或者是相反,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徐才厚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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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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