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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擅自處分捐贈款物將面臨刑責

2016-06-27

【文匯網訊】實施23年的紅十字會法首次迎來大修。6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增加法律責任規定專章,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其中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公開信息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紅會應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審計捐贈款物

據澎湃新聞網6月27日報道,這次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是完善了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增加規定: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佈,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為規範紅十字標誌、名稱的保護和管理,修訂草案明確和強化了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使用規則,同時還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紅會擅自處分捐贈款物將面臨刑責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隴德介紹,紅十字會法規定了大量的行為規範,需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法律事實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有效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據此,修訂草案增加一章,彌補現行法律缺少法律責任專門規定的欠缺。

修訂草案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背捐贈者意願,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未遵守有關監管制度,造成經費和財產損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規公開信息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紅十字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草案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有「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製造、發佈、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的;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給紅十字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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