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共同簽署深港通《聯合公告》。公告中表示,深股通的股票範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報道,深股通開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後,其他投資者可以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原則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現公告如下:
一、滬港通於2014年11月17日正式開通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為啟動深港通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二、深港通開通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將包括滬股通、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個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範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範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參照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資標的。
深股通的股票範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股通開
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後,其他投資者可以通過深股通買
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範圍是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前述提及市值的計算公式和方法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另行公告。
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範圍暫不變。
雙方可兼顧便利性和審慎性原則,根據市場環境和運營情況對投資標的範圍進行調整。
(二)投資額度。
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額度與滬港通現行標準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額度130億元人民幣,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額度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運營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滬港通總額度取消,於此公告之日起即時生效。
四、為了便利和滿足兩地投資者管理對方股票市場價格風險的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原則同意將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產品。
五、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投資標的達成共識,待深港通運行一段時間,相關條件具備後推出實施,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六、對於本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深港通均參照2014年4月10日滬港通聯合公告相關規定。上述事項包括適用的交易、結算及上市規定,結算方式,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
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制定發佈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推進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業務資格申請、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並將公告
進展情況。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準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
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啟動深港通。從本聯合公告發佈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4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周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