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婷)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廉署)受調查人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本月11日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裁判官28日聽取辯方大律師引述感化官建議,以及一份剪報指廉署對該類案件通常不用判監的報道後,認為吳一直「毫無悔意」,不承認是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而披露有關資訊,另不接納辯方以剪報作為確認,最終判處吳文遠監禁4個月,惟暫准予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港。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28日在庭上求情指,吳已清楚知道自己被定罪原因,雖然日後仍會參與社會公眾事務,但會以此為鑑,感化官亦建議吳文遠履行2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辯方又呈上一份剪報,引述報道「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2013年另有一人判緩刑。而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服令,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說明廉署發言人曾指過去就多宗同樣控罪多數不用判處監禁,並只有一宗案件被告被判即時監禁。
裁判官鄭念慈回應指,判社會服務令的六個基本元素中,重要一項為「真誠悔意」,但由審訊第一日至結束,都看不到吳文遠有悔意。
鄭官續在庭上指,不會接納以剪報作為確認,並決定休庭15分鐘以待控方確認該廉署發言人的身分及該回應的真偽,並要求辯方大律師在休庭時詢問吳是否認同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
及至復庭後,廉署職員稱廉署從沒有說過剪報的內容。鄭官又向辯方詢問辯方大律師是否可以出示一宗不認罪而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辯方表示沒有。鄭官又多次追問辯方大律師,指吳文遠是否接受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但辯方大律師一直沒有直接回應。
鄭官在判詞中指,縱使只有一宗判監,仍可判吳文遠監禁,又認為吳文遠不認罪是沒有悔意。雖無證供指吳文遠的行為對廉署調查有實質影響,但吳在廉署人員多次提醒後仍明知故犯,由審訊首日至尾聲均「毫無悔意」,即使辯方求情指出如被判監超過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吳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看不到任何理由判緩刑或罰款,故判3項控罪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辯方在判刑後,即時申請讓吳文遠保釋等候上訴。鄭官批准吳文遠以2萬元現金保釋,72小時內交出護照,其間不得離開香港,逢星期一、三、五晚上6時至9時需到旺角警署報到。
吳文遠承認自己「毫無悔意」
28日,吳文遠被監4個月後,在庭外承認自己「毫無悔意」,認為判監荒謬。廉政公署發言人回覆指,在過去5年共有10名人士(包括吳文遠)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廉政公署檢控。當中4名被告被定罪(一人判處4個月監禁、兩人認罪被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令,一人正等待判刑),另外兩宗處理中,餘下4名被告則獲判無罪釋放。
現年41歲的吳文遠,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他否認罪,本月11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當時裁判官指被告犯案是為提升知名度,亦打草驚蛇,不認為他的披露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又認為被告「毫無悔意」,可判監4個月。
早前的庭上證供顯示,吳文遠於2016年4月2日到廉署投訴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廉署同月5日通知吳會立案調查該案,又邀請吳到廉署會面,當時廉署人員三度提醒吳不要向公眾披露案件細節及安排。然在同月5日至7日期間,多間媒體已有相關新聞報道。另由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吳亦在facebook、Instagram等發佈錄取口供當日的自拍照。
吳在自辯時則稱發佈該些訊息時記不起有廉署人員提醒及警告他不要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及案件細節,又稱就算當時記得,但為了公眾利益仍會作出披露,他否認是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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