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8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王富民表示,滴滴一直拒絕數據接入接受監管。根據有關規定,它要把有關的數據實時、準確、無誤地傳輸到交通部的監管平台。到目前為止,滴滴公司並沒有把它的有關數據全部傳到監管平台,特別是滴滴順風車。王富民也指出,滴滴公司目前對網約車市場是壟斷的,要打破壟斷市場,鼓勵推動其他的網約車平台在當地落地,形成和滴滴競爭的局面。事實上,2016年8月滴滴宣佈與優步中國合併,隨後受到相關部門的反壟斷調查並被多次約談,但目前該案尚未有明確的調查結果公佈。合併後的滴滴公司隨即成為網約車市場上的絕對老大。
商務部收到第三方投訴展開調查
兩年前,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併運行。當時滴滴一度曾表示收購優步中國後兩家公司合併年收入並未達到反壟斷審查門檻。儘管如此,商務部因收到未具名的第三方投訴,仍然對這起合併案發起調查。
根據公開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流程圖,相關的反壟斷調查,大致要經過申報人提交申報材料、補充材料,先後經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反壟斷局等提交及反饋環節;如果反壟斷局確定立案,則會向申報人提出立案後補充問題清單,經申報人進一步補充資料,之後再經反壟斷局以及主管部委審議做出相關裁定,同時,還會就禁止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向社會公開。
資料顯示,自2016年8月1日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消息傳出,商務部反壟斷局隨即分別在8月2日、8月17日兩次約談滴滴出行,要求其說明交易情況、未申報的原因,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瞭解網約車運營模式和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等。9月2日,商務部在一個月內第三次發表聲明,表示將繼續依法推進本案調查工作。2017年7月,商務部再次明確指出,已多次約談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合併案依法進行調查。
滴滴股權結構影響調查?
早在滴滴、優步合併時,就有多個證據顯示,滴滴利用了VIE的股權結構。當時Uber中國併入新公司,總共佔新公司6.66%的股權,但享有新公司20%的經濟權益,其背後的股權設計錯綜複雜。業內人士分析,這或許是由於滴滴公司的「雙重股權結構」設計。一些公司設置了雙重股權結構,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手段。在這類公司中,股份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對於VIE股權結構,滴滴早期投資人朱嘯虎也曾在一篇自述中提到,滴滴「做VIE海外架構需要時間」,這證明了滴滴公司確實使用了VIE結構。
據上證報報道,滴滴的終極公司是一家註冊在開曼群島的離岸公司,名為Xiaoju Kuaizhi Inc。(小桔快智),其再設立開曼和維爾京殼公司控制香港殼公司,香港殼公司再通過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協議控制滴滴境內運營實體。這一公司運作模式,即所謂的VIE結構。
工商資料顯示,在香港,有一家名為「小桔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在北京全資投資的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註冊資本達到56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程維,滴滴早期的投資人王剛、朱嘯虎也是嘀嘀無限的董事成員。同時,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還可以查詢到一家名為滴滴(中國)科技有限公司的註冊公司,該公司註冊資本達到20000萬美元,法定代表人為程維,公司高層信息中,柳青等人的名字赫然在列。這兩家體量比小桔科技大得多的公司,註冊地都在香港,這樣的結構和資本設置,使得滴滴公司疑似VIE的結構逐漸浮出水面。
目前,滴滴擁有幾十家子、孫公司,包括滴滴商業服務有限公司、滴滴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還有融資租賃、保險等公司。
滴滴的VIE結構對其併購優步的反壟斷調查也有影響。滴滴優步於2年前合併運行,此後,新的滴滴公司成為網約車市場上的絕對老大,其體量巨大,兼做出租車、快車、專車、順風車、巴士、共享自行車等多個業務。當時,二者合併是否涉及壟斷的消息被市場所關注。商務部曾表示,滴滴優步合併沒有向商務部申報,正在根據《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反壟斷調查。
不過,兩年過去了,仍無官方調查結果公佈。有知情人士表示,根據以往經驗,商務部一般不受理VIE股權結構的公司的反壟斷申報,此前也有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通過搭建VIE模式併購境內企業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的案例,但商務部還未有相關審查判定。一個例外是,在沃爾瑪併購1號店時,商務部曾以「明確禁止沃爾瑪控制1號店的增值電信業務(包括通過VIE安排控制的增值電信業務)」為附加條件,通過了該併購案。不過,從滴滴收購優步的案例來看,滴滴為買方,買方為VIE結構時,應當如何判斷,尚無定論。
反壟斷調查時限模糊
「網約車屬於互聯網行業的新業態,技術、產品和商業模式日新月異。商務部在深入研究互聯網行業競爭規律和特點基礎上,全面分析評估交易對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的影響,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經濟分析等多種方式,進一步瞭解網約車運營模式和市場競爭狀況等。」去年,商務部發言人回應該案相關調查情況時曾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業內人士同時指出,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此前包括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2018年,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多年來分散在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合併,目前已統一歸屬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無論如何,相關商業法研究人士指出,對於反壟斷案調查是否應有明確時限,目前有關這一點行業規定還很模糊甚至是空白。上述人士同時表示,為了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對於反壟斷調查結果應該公佈,同時對於調查過程也應該適時告知。
責任編輯: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