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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為母報仇」被判死刑 當庭表示上訴

2019-01-09

【文匯網訊】備受關注的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今天上午9點在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一天,剛剛法院當庭宣判,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扣扣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張扣扣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被告人張扣扣母親汪秀萍被王正軍傷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春節前夕,被告人張扣扣持刀對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父子三人捅刺數十刀,致三人死亡。隨後張扣扣又洩憤燒損了王校軍的車輛。案發後第三天,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為洩憤報復,持單刃刀捅刺被害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扣扣毀壞他人車輛,造成人民幣32142元損失的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你剛才說起訴書對你指控殺害三名被害人的事實你沒有異議對吧。

張扣扣:沒有。

在法庭調查階段,張扣扣表示其作案動機與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致其母死一案有因果關係。

辯護人:你是不是在(1996年)案發現場。

張扣扣:對,我全程都在案發現場。

辯護人:到底是誰打的你母親?

張扣扣:老三(王正軍),這件事情我媽死的時候被打的一棒,到我媽斷氣鼻子流血的時候,我媽在當眾大庭廣眾下屍體解剖的時候,這三個情景永遠浮現在我的腦海裡面。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目擊證人證言、客觀性證據、現場勘查筆錄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辯護人出示了對1996年案件申訴的證據,庭審就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張扣扣在作案時是否具有精神病,本案的證據是否充分,被害人是否有過錯,被告人的自首情節能否認定,被告人張扣扣造成三人死亡是否適用死刑五個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辯論。

公訴機關發表公訴意見稱,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收集在案的多組客觀性證據可以鎖定本案是被告人張扣扣所為,被告人張扣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公訴機關表示,張扣扣殺人動機的產生並非是由1996年案件引起,而是其自身原因,對生活現狀不滿,對未來失去信心,為宣洩其情緒所尋找的出口。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懷疑張扣扣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應對張扣扣作案時精神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定罪證據尚有不足,三名被害人有過錯,辯護人認為,張扣扣雖致三人死亡,後果極其嚴重,但張扣扣同時具有法定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

張扣扣自行辯護時稱,母親的死使其命運改變,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家造成的,並不是對社會不滿,對工作不滿。被告人張扣扣做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張扣扣:我對我所做的事情供認不諱,我希望給我一次機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我表示道歉,希望得到大家的諒解,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希望他們能夠諒解我。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家過年,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遂準備了單刃刀、汽油燃燒瓶、玩具手槍、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正軍及其家人的行蹤。2018年2月15日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及其兄王校軍與親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進行偽裝,攜帶單刃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正軍、王校軍至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原三門村村委會門口守候。待王正軍、王校軍返回時,張扣扣持刀朝王正軍頸部、胸腹部等處割、刺數刀,又朝王校軍胸腹部捅刺數刀,之後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張扣扣隨後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又將王校軍的小轎車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張扣扣蓄謀報復殺人,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行兇,先後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軍、王校軍和王自新的頸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計數十刀,連殺三人,還燒燬王校軍家用車輛,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本案雖然事出有因,張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但是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陝西省、漢中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央、省、市新聞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

宣判後,張扣扣當庭表示上訴。

另據漢中中院庭審實錄:

審判長: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控方就指控內容出示了相關證據並發表了公訴意見, 被告人、辯護人發表了質證意見,控辯雙方已充分發表自己的辯論意見,並將各自的理由闡述清楚。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並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一審判決已作出,現在宣讀判決要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殺人後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扣扣不能理智對待內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長期不如意的巨大壓力下,心理逐漸失衡,遷怒於王正軍及其家人,蓄謀報復殺人,選擇除夕之日持刀連續殺死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殺人後為洩憤又使用自製汽油燃燒瓶焚燒王校軍家用小轎車,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 應依法懲處。張扣扣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張扣扣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杈利終身。

二、 作案工具單刃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被告人,以上判決內容你是否聽清?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長:你是否上訴?

被告人:不服,我要上訴。

審判長:本庭將在五日內直接送達判決書。請法警將被告人張扣扣帶出法庭。

(來源:央視新聞移動網)

責任編輯: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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