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月8日上午,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在陝西漢中市中院開庭審理。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公布,檢方否認殺人動機是報仇。
據中國網1月10日報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檢察機關公訴意見書全文
被告人:張扣扣
案由: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起訴書號:(略)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018年2月15日,正值農曆年三十,人們都處在歡度春節的喜慶、祥和氣氛中。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引起了當地人民群眾的驚愕恐慌,更是引發了全國人民的震驚和廣泛關注。
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在隨後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嚴格執行各項辦案規定,遵守辦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確保案件實體公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們受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通過今天的當庭舉證,我們已經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張扣扣的犯罪事實。
1、現場二十餘位群眾目睹了被告人張扣扣行兇及毀壞財物的全過程。
案發時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際,被告人張扣扣頭戴黑色長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纏粉色T恤,突然竄入人群,手持事先準備的單刃尖刀,首先對毫無防備的王正軍進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眾人驚慌逃散時追上王校軍捅刺其胸部,並將其追至路邊水溝中反覆戳刺其要害部位,將其殺死後又迅速返回對王正軍進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竄入王自新家院中,對王自新反覆捅刺致其當場死亡。後返回自家,取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及自製汽油燃燒瓶,到被害人王校軍的小轎車停放處,對該車進行砍擊、燃燒,並對前來阻止的村民持槍威脅。上述各細節過程均有多位證人予以證明。
2、收集在案的多組客觀性證據可以鎖定本案系被告人張扣扣所為。
在被告人張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別鑒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跡,證明這些血跡是張扣扣在三處不同地點連續向三被害人行兇時噴濺所致。在張扣扣指認下打撈出的作案工具單刃刀上檢出兩人以上血跡,該隱蔽性證據證明其為張扣扣殺害三名被害人時所持兇器,並於案發後被其丟棄;在燒損車輛後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檢測出張扣扣的血跡,證明張扣扣是在連續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時致自己手部受傷,後又手持該菜刀擊打毀損被害人車輛的事實;以上物證分別經被告人、相關證人的辨認予以確認,與鑒定意見相互印證,能夠確認是被告人張扣扣實施了本案的犯罪行為。
上述證據結合現場勘查、屍檢鑒定意見、相關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張扣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1、本案是一起有預謀,有準備的嚴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張扣扣作案前幾日便通過其家中窗戶。觀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動情況。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進出活動規律之後,伺機作案。先後在集鎮上購買了單刃刀、玩具手槍。考慮到被害人可能駕車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車,從中抽出汽油做了多個燃燒瓶。同時還準備了用來偽裝自己的口罩、長檐帽等物品,精心地進行犯罪準備工作。案發過程中,被告人持單刃刀,直接對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進行反覆捅刺。當王校軍被刺倒後,又返回對已經倒在血泊中的王正軍繼續進行捅刺;在連續多刀捅刺年過七旬的王自新之後,懷疑其倒地裝死,又扯開其衣領,在脖頸補刀。屍檢表明,被害人王正軍身中24刀,王校軍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這49刀主要圍繞被害人的胸、腹、頸部等要害部位,足見其殺人犯意之堅決,作案手段之兇殘。
2、本案是一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惡性案件。
被告人張扣扣選擇的作案時間是中國人最重要的傳統節日春節,在年終歲滿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選擇的作案地點是在村委會旁、村民返鄉回家的必經之路上;其選擇的作案時機是在大多數村民闔家團圓、祭祖回鄉之時;在光天化日之中、在眾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婦孺之前,刻意偽裝、公然行兇連殺三人,其恐怖的行為造成周圍群眾驚愕、恐懼和逃散。又在縱火燒損汽車之後,掏槍威脅前來勸阻之人,並在作案後潛逃。其極大的人身危險性,也給人民群眾心理蒙上了陰影,也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三、被告人張扣扣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縱觀全案,無論是犯罪前、犯罪中,還是犯罪後,其藐視法律實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堅決,甚至至今仍無任何悔罪表示,足見其主觀惡性之深。
1、作案前,其選擇的作案對象不僅僅是三名被害人。張扣扣曾多次供述「本來我想等老二回來一起動手報仇,但是老二一直沒有回來,我等不及就動手了」;事實上,從其犯罪預備來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時,四名男性同時在場的殺人時機,其殺害對象還包括王家二子王富軍,只是王富軍因故一直未返回,張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後,投案並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投案後其供述「從我作案之後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們民警對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沒辦法了,身上又沒有錢和吃的東西,以我的性格是不會束手就擒的,我選擇投案主要是身上沒有錢,如果有錢的話我肯定不會投案,我能跑多遠就跑多遠」,可見其投案只是出於走投無路,在本人沒有錢財證件、沒有可以信賴的親朋、同時又受到公安機關布網抓捕的客觀壓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舉。
3、到案後,故意誤導偵查,浪費司法資源。張扣扣起初對於殺人兇器的去向故意作虛假供述,誤導偵查人員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錯誤的地點進行打撈,其目的是「我隨便說個地方讓你們警察慢慢去撈,鹿頭堰水域比較複雜,水面比較大,打撈比較困難,給你們警察增加工作難度,反正就是不想讓你們撈到刀,好毀滅證據」,足見其對抗偵查,不願悔罪,浪費司法資源的惡意。
4、時至今日,被告人仍無任何悔罪表現。被告人張扣扣當眾行兇殺害被害人三人,應當認識到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認識到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家屬的極度痛苦,應當認識到其行為造成了群眾的恐慌不安,破壞了安定祥和的節日氛圍;應當認識到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對此,被告人張扣扣應當對被害人親屬表示懺悔,應當對父老鄉親表示懺悔。但是被告人張扣扣直到今日庭審,仍然堅持其所謂的「報仇有理」,認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點表明,被告人張扣扣雖當庭認罪具有自首情節,但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又無悔罪表現,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四、被告人張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張扣扣稱其殺人是「為母報仇」,其父張福如、其姐張麗波也向媒體宣稱是由於96年其母被殺、判案不公引發本案,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經歷。
被告人張扣扣初中畢業後即外出打工,期間曾因找工作被騙;03年服役兩年後的張扣扣回鄉,用曾經辛苦勞作積攢的錢款,兩次幫助家裡修建新房,但這與其想要有錢有車,能夠自駕游的目標相去甚遠;為賺取更多錢財,其選擇與他人合夥做生意,輾轉於安徽、河南等地時,卻又兩次被傳銷所騙;後由於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學習適應能力不強、也無一技之長,雖然在杭州等地打工,還是收入不高,不能滿足其旅遊愛好。後為能儘快掙大錢而遠赴阿根廷、斐濟,在遠洋貨輪上打工,但僅三個月就因工作環境艱苦、收入比預想要低,又與同事交惡等原因,於17年8月返鄉;至案發前,其再未外出打工。在家期間,又因未成家、需要錢交電費、修房子等瑣事與其父多次爭吵。
縱觀張扣扣工作生活經歷,不難看出隨着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外出打工、經商都會面臨各種困難和挑戰,需要不斷豐富自身知識儲備、增強競爭意識、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會經驗來應對。但張扣扣對自身能力認識不清,遇到挫折後不從自身尋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沒有通過改變和提高自我來適應當下的競爭環境,反而好高騖遠,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兩手空空,窮得只剩一條命了,對未來看不到希望,對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尋被告人的真實心理活動。
被告人張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確面對,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騙,生活工作也不太順利。這個社會沒有人情味,人與人之間沒有信任感。從我被騙以後,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錢,因為錢是萬能的,所以我就想辦法掙錢,沒有掙到錢,加上我多次外出旅遊,相當花錢,手頭上也沒有多少存款,思想壓力非常大,經常晚上睡不着覺」;這說明張扣扣已經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錢至上的錯誤觀念;後在其二次返鄉之時,因為無法自我排解而將負面情緒完全歸結於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錯誤邏輯之中,他說「我是一個不甘平平凡凡過一輩子的人,如果平凡過一輩子還不如死了。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兒子王三娃,我當時就在想我媽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認為這個事情對他來說過去了,但是對我來說這事還沒有結束。我認為報仇的機會來了,於是我就產生了把王三娃殺了的想法」;可見此時的張扣扣已經因為沒有宣洩途徑,而選擇了被害人一家作為宣洩對象。他其實是打着「為母報仇」的旗號,掩蓋其宣洩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實;其殺人動機的產生並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為其自身原因,對生活現狀不滿,對未來失去信心,為宣洩其情緒所尋找的出口。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過得好了,自己有錢娶妻生子了,也不會發生今天殺人的悲劇。」對此,其姐張麗波也證明「我弟弟張扣扣如果早點結婚成家了,就不會發生殺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裏頭就有牽掛,做事情考慮的就多了」;所以說,96年案件只不過是張扣扣殺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實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發之後,經過張扣扣家人申訴和上訴,已經由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查,認定96年案件判決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兩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均對該案進行了實體部分和程序部分的複查,對包括媒體關注的如「張福如申訴原審判決內容是什麼、案發時王正軍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頂包的情形、對王正軍為何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賠償款是如何確定的、王正軍為何被准予假釋」,等問題均進行了審查,並依法作出裁定,剛才質證環節也已經詳細出示。我院也本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對96年案件進行了調卷審查,對其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進行了核查,未發現任何不當之處,與兩級法院對該案刑事部分的認定結論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鄰里之間的瑣事引發,張扣扣母親汪秀萍先向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又先持扁鐵打傷王正軍頭面部並致其流血,王正軍才臨時起意從現場撿起木棒,向其頭部擊打一下,之後再無其他加害行為。這些事實都有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及其他數名目擊證人證明,且張麗波證明王正軍與她同歲當時未滿18周歲;故原審判決認定被害人張扣扣之母王秀萍有過錯無疑,認定傷害行為系王正軍實施不存在頂包問題無疑,認定王正軍作案時系未成年人無疑,對其以故意傷害定罪適用法律正確,對其處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適當。這說明無論是對現在還是對過去的案件審查,司法部門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證據來說話,而非任何個人的主觀臆斷。22年前對於96年案件,有6名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為何現在因為張福如、張麗波做出與當初證言完全相反的陳述,就引起了對96年案件的質疑?這些質疑很多都是對事實的誤解。為何在22年前,張家任何人都未對案件的任何問題提出質疑?為何張扣扣之姐張麗波明知王正軍當年不滿十八歲,卻在現在質疑其年齡?為何在本案案發後張麗波和張福如向媒體作出與之前完全相反的陳述?顯然,在96年案件判決刑事部分處理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張扣扣家人提出的這些質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針是對原96年案件,而是為張扣扣殺人所尋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張扣扣犯罪根源的三個方面,足以說明本案系多因一果。張扣扣將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種種不如意完全歸結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為,在這種荒謬邏輯下,在這種嚴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終用這種違法天理、國法、人情的,極端殘忍的方式,來發泄自己對生活的不滿,來逃避現實中的困境,這才是張扣扣殺人的真實動機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其焦點問題就在於本案和96年案件的關聯性,「為母報仇」是否是其殺人動機?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這兩個問題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而網絡上的大多數討論也是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的,基於證據和事實的法律判斷,才是現代文明社會對於任何不法行為應有的態度。圍繞這兩個問題,公訴人以本案的事實證據為基礎,結合本案特點提出如下意見。
1、極端自私的個人「恩仇」,絕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張扣扣實施其所謂「為母報仇」的殺人行為,是我國刑法嚴厲禁止的犯罪行為。眾所周知,殺人行為根本沒有對錯之分,法治社會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矛盾和問題,任何人都無權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來懲罰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當做正義的使者濫用私刑,那麼人人都可以枉顧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會秩序如何穩定,社會和諧如何實現?以牙還牙,以暴制暴,只會讓社會處於混亂和無序的狀態,必須堅決杜絕。如果給連殺三人的張扣扣貼上「為母報仇」的「英雄標籤」,那就混淆了一個法治社會基本的是非觀念。
更何況本案的被告人張扣扣只是以「替母報仇」為借口,來肆意宣洩自己的壓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氣。如果每個人在遇到挫折、困難、不快時,不尋求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違背法律規定、打擊報復他人或社會,那還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會中,善良公允的行為準則從來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個人好惡,而是體現群體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進司法公信力提升,推進國家法治進程,需要大眾、媒體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參與。
該案發生至今,大眾通過網絡參與度極高,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法治理念在不斷提高。司法機關也將群眾監督與輿論作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們司法機關也要始終將事實和法律作為我們堅守的原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但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良好秩序的維護,司法公信力的樹立,不僅僅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眾共同努力和維護,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視角來觀察,不要想當然地提出質疑。
例如在本案當中,被告人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在案發後,發表一些與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論,引發了大家的各種質疑,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今天,我們已經當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實真相,當再次面對其他案件時,我們應該有怎樣的反思?在試圖去了解、探尋真相的同時,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們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態、理性的認識、嚴謹的思考和對未知的敬畏?面對那些我們沒有親身經歷的司法案件,我們能否不再輕信那些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測和推斷,不再輕信謠言、傳播謠言?我們能否擦亮雙眼,對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們樸素的正義感來惡意炒作的行為堅決地說不?尤其是對那些血腥暴力、恐怖驚悚、網絡謠言、標題黨、仇恨煽動等負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別、堅決遏制。
我們相信,通過廣大人民群眾、法律工作者、各級司法機關、職能部門與輿論宣傳媒體等的共同努力,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將會不斷提高,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才能早日實現。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