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結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泄一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據海外網7月12日引述台灣「中央社」報道,馬英九本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判處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更一審判決後將不得再上訴,因此全案無罪確定。
「高等法院」原判決指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假借台灣地區領導人職務上的權力,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個資和「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去年5月,馬英九被「高等法院」以「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後,馬英九表示他一定會上訴。
2019年1月,「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泄漏的資料類別,並未將具體內容詳加調查。
其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立法機構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於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說明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其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故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但「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不一,「高院」未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的理由。
最後,「高院」判決雖認為司法關說和公共利益無關,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僅有結論,卻未說明理由,但這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馬英九辦公室當時表示,馬英九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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