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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違者最高罰款25000及監禁1年

2019-10-04
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5000及監禁1年。圖為記者會(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李斯哲攝)

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5000及監禁1年。圖為記者會(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李斯哲攝)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4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她引用《緊急情況規例》,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該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違反規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港幣)及監禁1年。

規例還列明,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第三級罰款(10000港幣)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由干犯有關罪行起計12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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