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8月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三罪後,即日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其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黃之鋒其後多次向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惟均被一一拒絕。法庭今日(5日)頒佈判詞強調,不認為黃之鋒有外遊的必要。
黃之鋒早前申請保釋條件覆核時指到,須履行與出版社訂下的商業合約,赴英國出席新書發佈會及進行演講。李運騰法官今在判詞中明言,根據合約條文,黃之鋒只是「可能 (may)」要到英國,而非「必須 (shall)」到英國。
判詞又指,黃之鋒與出版社的合約於去年10月23日才簽訂,而黃早於8月30日已遭起訴,故他不應期望其擔保覆核獲批。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純屬自討苦吃。李運騰法官表示,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進行演說,不認為他有離港外遊的必要。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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