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皆由中央根據憲法及透過《基本法》決定,特區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單方面改變中央及基本法規定設立的制度,這是香港政治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前提。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的循序漸進原則的核心就是必須與基本法所確定的香港政治體制高度一致,必須在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的基本原則之下有條不紊定逐步推進。這個循序漸進原則就是要遵循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框架有條不紊地徐徐推進。很顯然,循序漸進中的「序」的核心原則就是基本法。如何理解循序漸進?我們可以通過以下若干方面進一步認知循序漸進的真確含義。
其一,「港人治港」原則
基本法明確規定「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則是以愛國者註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管理香港,確切講,就是香港的管治權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人士手中,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香港特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夠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特區,緊密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發展。
其二,行政主導原則
香港政制的發展不能違背「行政主導」的原則,這也是香港百多年政治架構所奉行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也與內地奉行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政治體制高度契合。只有保持行政主導,香港複雜的社會局面才能有效把控,才能暢順運作,才能確保香港持久繁榮穩定。
其三,均衡參與原則
「均衡參與」是香港的政制必須照顧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根本利益。眾所周知,香港是一個重商主義的商業社會,普羅大眾其實對政治比較疏離陌生,並不熱衷於政治生活,恰恰是因為如此,就為極少數別有用心的政客所利用,他們施以政客慣用的煽動伎倆,坑蒙拐騙,煽動不明真相不知所以的普通市民,製造各種政治紛爭,以此達到他們反中亂港的政治目的。因此,均衡參與就是要鼓勵更多的利益階層與市民積極參與政治生活,了解事實與真相,搶佔必須的政治舞台與政治角色,分薄反對派政客的政治空間,將事實的真相廣佈天下,讓反對派的政治陰謀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其四,民主和諧原則
其實,基本法均衡參與的原則指出發點就是為了確保香港社會的民主和諧。如果香港社會的每一個階層都能夠佔有一定的政治舞台,在香港政治生活中發出各自的政治光譜,那麼,香港社會一定是一個民主和諧的社會。為何數十萬暴徒上街行兇施暴,為何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連開十幾場會議,持續逾半年都選不出主席,而這一程序過往甚至只需十幾分鐘就能完成的程序,居然被亂港分子操弄政治程序,拖沓半年之久,造成數十條法例法案無法審議,甚至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都面臨難產。反對派根本就是無視香港的法治精神,無視香港的持續發展,無視香港的穩定和諧。這正是香港政治架構的漏洞,只有修補改革這些漏洞,正本清源,香港社會才能重回正軌。
其五,國家安全原則
基本法訂立的初衷就是高度維護國家安全,強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不能是一匹脫韁野馬,任由反中亂港分子駕馭自由奔馳,必須牢牢納入國家安全與發展的軌道。只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高度結合無縫對接,香港的政治體制改革才具有切實可行的法理基礎,即,香港的政治體制改革只有建基於國家安全的牢固基石,才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其六,有限自治原則
「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高度自治必須高度維護並確實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基本原則,中央全面管治權高於香港特區高度自治,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基本法所決定的。中央全面管治權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根本保障,只有在中央全面管治下,香港的社會才能保持持久繁榮與穩定,從而才能確保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因此,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地方自治,而不是無限的本土自決。反對派玩弄政治術語,混淆高度自治與自決的根本區別,其包藏的禍心就是將香港從中央主權下分離出去,獨立出去。其陰謀是永遠不可能得逞的。
其七,人大授權原則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就政治體制改革的藍圖必須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批。基本法同時也規定凡屬涉及香港與中央關係的議題,必須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核准。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牽一發動全身,每一主題,每一議程,包括特首選舉,包括立法會區議會選舉,等涉及到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未來演進變革,因此,香港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進行,其改革方案必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核通過。
其八,逐步推進原則
循序漸進的政治含義就是依照基本法,其社會含義就是有條不紊,逐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有條不紊地逐步推進,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基本法規定了香港政治體制改革最終以達至普選為目標。其中有關特首選舉的普選目標是在提名委員會提名審核通過後的普選,而不是直接普選,也並非反對派政客所鼓吹的政黨提名普選。這本來就是基本法規定的鐵板釘釘的明文規定,反對派政客卻無視基本法否定基本法,非要另搞一套所謂的政黨提名等,無非就是希望通過非常非法手段,奪取香港管治權。因此,香港政改必須嚴格地不折不扣地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步驟進行,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人士手中。(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之三十五)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I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