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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30周年丨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天經地義

2020-04-21

【文匯網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選舉,基本法已經有清晰明確的規定,香港特區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單方面改變基本法規定設立的選舉機制,這是認知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前提。根據基本法及有關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取得最少一百名選舉委員的提名。候選人必須在其提名表格上表明他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這些規定是分別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而訂定的。

不管是在普選之前,還是實施普選以後,中央政府一直在強調,香港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 人士來擔任,不允許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2013 年 3 月,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與香港建制派議員座談時強調,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可見「愛國愛港」 是中央政府批准和任命行政長官的底線,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乃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既然只有「愛國愛港」人士才能擔任行政長官,那麼就自然需要設置一個機制來篩除掉「不愛國不愛港」的候選者。在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的制度下,中央政府可以確保選舉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是「愛國愛港」人士,通過這種方式有效有力阻擋反對派人士當選,迄今已經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選舉方式。問題與難點恰恰在於,「愛國愛港」是一個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既是具體的又是抽象,是看得見摸不著的概念,難以制定出一個可操作的法律標準加以甄別。「愛國愛港」就是要確保香港特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能與中央對抗,雖然這一概念無法寫入法律條文,但在香港市民心中會有「愛國愛港」的基本評判。當然,在中央層面,也必然有一個清晰明確的判斷標準。

如何確保保證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基本法的規定就是首先要由提名委員會委員作出判斷,最後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政府會作出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予以任命。 雖然候選人要經過提名、選舉和任命三個環節的嚴格把關與篩選才能最終就任行政長官,但是以「愛國愛港」為標準的篩選目前只有在提名程序中才完全有可能實現,而在選舉投票過程中並不能完全百分百確保。而在香港現實的政治大環境下,也只有經過提名委員會過濾,才能確保「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

在香港現實的政治環境中,尤其是政治立場涇渭分明的特殊環境中,一旦香港選民選出一個與中央政府對抗的行政長官人選進而被中央政府拒絕任命,必然會導致憲制危機,因為基本法並未規定中央政府拒絕任命後該如何處理後續情況。而且,拒絕任命必然會把中央政府推到香港民意的對立面上,受到輿論的強烈指責,使中央政府在香港事務中陷入被動境地。因此,保證行政長官符合「愛國愛港」標準的唯一方法就是由中央能夠接納認可的人選組成提名委員會,從而拒絕提名對抗中央政府的候選人參加普選。更進一步講,就是要求提名委員會組成人員也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在任何時候「愛國愛港」人士都會成為行政長官的唯一適當人選。當然,只要是「愛國愛港」人士出來參選,就算多於兩個人三個人競選也是一種合乎政治邏輯的正常現象。

2014 年 1 月 8 日,香港反對派組成了「真普選聯盟」,提出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三軌制」方案。建議參選人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獲得提名,包括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以及他們力主推動的公民連署提名和政黨提名。很明顯,「真普選聯盟」提出「提名三軌制」的實際目的是往基本法摻沙子,渾水摸魚,想讓香港反對派獲得提名權,從而能夠繞過中央政府認可的提名委員會,直接進入普選環節,讓「愛國愛港」的篩選機制失效,並且讓他們心中與中央對抗對立的理想人選當選,進而控制香港。

一直以來中央堅持認為,基本法只規定了行政長官選舉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提名方式,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基本法是香港政改的惟一依據,繞開基本法另起爐灶,其實質就是否定基本法,破壞香港法治。一意孤行繞開基本法,歪曲基本法,割裂基本法去推動政改,這是把香港政治體制改革引入死胡同的魚死網破之舉,註定此路不通。

(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之三十六)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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