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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特定案件啟動程序非常嚴格

2020-07-01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張寶峰、馬靜北京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1日)早上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香港國安法有關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憲制責任,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體現在案件的審理方面,也是遵循貫徹這樣的精神。香港國安法第40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沈春耀指,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序上非常嚴格。(新華社圖片)

沈春耀指,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序上非常嚴格。(新華社圖片)

沈春耀指,特定情形是三種,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第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第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所以這是一個特定情形,這種情形實事求是講,我們都不願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各種風險和因素。

沈春耀強調,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序上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就是特區政府提出,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都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這樣的程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種情形下,才能啟動行使中央的管轄權。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整個執法是相關聯的多個環節。立案偵查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檢控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負責,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負責。如果被定罪了,還有刑罰的執行,這一整套要適用中國刑訴法的規定。

沈春耀續指,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做出安排。這也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避免香港出現緊急狀態。一旦出現緊急狀態,那是非常嚴重的情況。

責任編輯: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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