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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香港國安法不取代基本法23條立法規定

2020-07-01
國務院新聞辦1日上午舉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聞發佈會 (新華社圖片)

國務院新聞辦1日上午舉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聞發佈會 (新華社圖片)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張寶峰、馬靜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今日(1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香港基本法第23條,可以說是基本法內知名度最高的條款。這次出台法律,很多人關心香港23條立法。這個問題在形成提出和推進過程中,中央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所以大家可以看十三屆全國人大的決定,第三條有明確要求,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也有明確要求,要求香港特區盡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是非常明確的。特首明確表態了要完善相關法律。具體我想說明一些情況。

第一,23條規定了什麼呢?它要求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並懲治七種行為。全國人大決定也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者有一定交集。

第二,兩者有很大不同。香港國安法除了四類罪行外,還包括許多其他重要內容,包括特區層面的制度安全和國家層面的制度安全,包括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建立健全執行機制,包括實體規範、程序規範和組織規範。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比原來設想的23條內容要多得多。

第三,不取代。香港國安法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的規定。

第四,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完成23條立法,香港特區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於23條立法。

第五,香港特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相牴觸。

總之,他們是相互有密切關聯的制度安排。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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