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最近,有單位提出申請欲將「鄭筱萸」註冊為鼠藥商標。昨天,工商總局商標局對外表示,經過研究依法決定,「鄭筱萸」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說,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對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可視性標誌,不僅不得作為商標獲得註冊,而且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近期,工商總局商標局對以「鄭筱萸」作為商標註冊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利用審批權收受他人賄賂,袒護、縱容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性質十分惡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極大,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為此,將「鄭筱萸」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具有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制止。對已提出註冊申請的「鄭筱萸」商標,商標局將依法予以駁回。
昨晚,記者致電商標申請人瀋陽飛龍公司負責人姜偉。他說自己還不知道這個消息,但對記者轉述的工商總局提出的駁回理由不服,「我將向工商總局提起行政復議,如果仍不能通過,不排除通過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