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三)為何受損車體被匆匆掩埋?
網民質疑說,「受損車體是認定事故的第一手檢材,應該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提取證據,認定責任之用。而現在,竟被匆匆掩埋。如此決定妥當否 ?」網民還引用了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記者調查)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鐵路系統工作人員表示,整個事故處置,不存在掩埋車頭和「銷毀證據」的問題。當時,高架橋下場地狹在,施救大型設備沒有足夠的場地。為了使事故處理場地的利用率更高一些,就挖了一個大坑,將車頭和一些事故車廂的損毀部件推到炕裡。2008年4月28日山東膠濟鐵路事故時,在調查取證結束後,也是掩埋的。
但是對此,有事故當事人說,中央一再強調「救人第一」,事實是有關方面卻將動車清理與搜救同步進行,黃金72小時救援的時限未到就匆匆收兵恢復通車。我們平時開車發生刮擦事故,還需要先由交警現場認定責任後,才去按規定處理。這麼大的事故,現場應當盡量保護,這才是正確合理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