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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嚴禁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近日,河南省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棄嬰安置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今後,河南範圍內的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據新華網報道,2013年1月,河南省蘭考縣一場7名棄嬰殞命的大火,引發了社會對「愛心媽媽」袁厲害是否具備收養資格的熱議。由河南省省民政廳、發改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及政府宗教事務局等八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孤兒棄嬰安置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當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

同時,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在結案後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代養的兒童福利機構所屬民政部門要及時發佈棄嬰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將可以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此外,對於現有棄嬰收留人或民辦機構的處置,通知規定,對具備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的收留人或民辦機構,收留兒童中以孤兒、棄嬰居多的,如其同意與民政部門合辦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指導並幫助其配置兒童成長必要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完善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等相關制度。在辦理合辦手續後,原有被收留孤兒、棄嬰由合辦兒童福利機構安置。

而對具備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但不同意與民政部門合辦又不簽訂代養協議的,或不具備兒童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的,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活動,並將收留的棄嬰一律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此外,通知還對具備法人地位的民辦機構委託代養、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委託家庭寄養等安置形式予以了認可,並作出了詳細規定。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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