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除了國有企業負責人、中資駐外機構負責人和政府官員攜款外逃,金融行業內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外逃,成為貪官外逃的重災區。
按官方口徑,短短三四年時間內,外逃公職人員已經由倉促變為預謀和準備充分。這應和了犯罪心理學中的橫向效果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美元到400億美元,相當於全球官方發展援助的20%到40%明確規定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或「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的責任性後果正在成為一種規範趨勢截至2013年5月,中國已與49個國家簽訂民、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據《財經》雜誌報道,2013年的9月,注定是一個在中國司法史上刻下重痕的秋季。薄熙來、張曙光等貪腐大案相繼開庭,這些涉及高級別官員腐敗的案件,如同從權力核心接連拋出的巨型線球,賦予公眾豐富的解讀空間。
隨著庭審將絲線層層剝開,相關案件的一個特徵呈現出來——涉案官員的配偶、子女甚或大部分財產均移至國外,而當事人則在國內「裸體做官」。
「裸官」一詞出現並不久遠,至2008年時方被提出並流行。五年來,「裸官」們接二連三落馬,公眾對此概念由陌生到熟悉,並發現這種屬性已成諸多貪腐案件的「標準配置」。這些「裸官」及其家屬在境內、境外生活如何?財富如何被轉移與處置?財富規模幾何?這些問題,可以從已經審判的「裸官」案件中窺斑見豹。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後,新一輪的反腐行動相繼展開,被提到不反腐會「亡黨亡國」的高度。通過「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個案反腐,相繼牽落副部級以上官員就有重慶原市委書記薄熙來,四川原省委副書記李春城,廣東原省委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安徽原副省長倪發科,四川原省委常委、副省長郭永祥,內蒙古原區委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等人。根據監察部網站公開消息統計,2013年上半年曝光「問題官員」有54起。
細分內涵而言,「裸官」並非等同貪官,但令人瞠目的貪腐實例表明,「裸官」距離貪官僅有一步之遙。當對「裸官」的警鐘又一次響起,研究這一群體以及對這一群體的監管制度日趨必要。
自上世紀80年代末至今,中國「裸官」的產生、成型、高發經歷了一個由非典型到典型、由試探性到猖獗、由目的單一性到多樣性的複雜發展過程。由此,《財經》雜誌擇取此20餘年的時間跨度、彙集了59個落馬「裸官」案例,製成此份《中國「裸官」報告》。
與此同時,報告結合對有關專家的採訪、最高檢察院1981年以來的工作報告以及中央和地方針對「裸官」的治理政策、走向,透析「裸官」現象的特徵、背景、危害,以期助益「裸官」治理的反腐探索。
在這59個「裸官」樣本裡,有身處要職的政府高官,有地方或職能部門獨攬一方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各類國企高管——其中以金融業管理層人士占比最重。按比例來分,金融行業佔據24%,黨政官員佔據34%,其餘多為非金融類的國有企業人員,所在行業涉及電信業、煙草業、石油業、證券業、交通業、旅遊業、服裝業以及其他商貿投資領域。
在本報告中,有據可查的59人的涉案總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另一方面,報告梳理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司法機關治理「裸官」的歷史脈絡和政策延續,從中我們發現:對於治理的研究早已開展,不同層面的統計也在持續,防治甚至帶有懲罰性的政策和規定也已出台數部,但這些規定仍存在操作層面上不同程度的漏洞和不透明性。從依法治國的理念上,尚缺乏法律的規制和界定。
在新形勢下,中國的反腐敗工作面臨著更嚴峻的考驗,也到了一個關鍵當口。如何讓反腐敗規劃和反腐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是當下各界亟待突破的議題。
報告一:「裸官」的概念
「裸官」一詞「發明」自民間,初為中性,漸次變為貶義詞。在目前的輿論爭議下,亟須官方通過制度設計釐清「裸官」概念
概念誕生
「裸官」一詞誕生於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對於這種現象自民間到各級政府再到中央高層的漸次重視,實則正與中國反腐規劃的進程互相映照、息息相關。
2008年6月22日,新華社經授權發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即中國第一個「五年反腐規劃」。時隔十日後,2008年7月3日,一篇《還有多少貪官在「裸體做官」》的文章開始在網上廣泛傳播。
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國民主同盟盟員、安徽省蕪湖市政協常委周蓬安。時逢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案發,文章評論道:「由龐家鈺案,我們又很容易聯想到諸多先安排好妻兒乃至情婦出國,自己在國內『裸體』當官,並使用手中權力將國家大批財產轉移至境外私人賬戶的貪官。」
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為形容龐家鈺案等類似現象,他一直想尋找一個抓人眼球的詞彙,以期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周將「裸體」與「做官」兩詞結合,製造出「裸體做官」的概念。此後經過網絡發酵,這種說法被簡稱為「裸官」,並流行開來。
自此,「裸官」一詞誕生。
在公眾的語境中,「裸官」一詞得到普遍認可的定義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周蓬安表示,創造「裸官」一詞時,他的定位是中性詞,隨著「裸官」外逃案件增多,輿論和公眾對「裸官」一詞已更多地表達出貶義意味。
周蓬安認為,實際上,「裸官」不等於是貪官。只要清正廉潔,做「裸官」也並不可怕,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做「裸官」的動機不純,並且不夠透明。
「這幾年,貪官外逃的案件越來越多,帶走的資金也越來越多,大眾對此議論頗多。尤其是涉案金額高達億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妻兒早已移居美國,為其生育一子的情婦也早已移居香港,在被中央紀委『雙規』前夕逃往境外。周金伙出逃前,還在自己辦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訴紀檢部門自己遠走高飛了,不要再費勁找他。如此公然戲弄反腐機構,更刺激社會對妻兒都在國外、單身在國內做官者的不滿。」周蓬安說。
官方語境
伴隨「裸官」這個概念在民間的傳播,該詞隨後也出現在了中央幹部的表態裡。這體現了雖然對於「裸官」尚無明確的官方口徑,但中央已經關注到這一群體,這種民間說法也逐漸被官方默認與接受。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馼被記者問及「裸官」問題時表示,有關規定要求對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外的公務員進行登記管理,「但是由於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況,就對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她說,「但是要加強管理,比如因私出國,比其他人要加強一點措施。」
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馬馼再次表態,對於高官把子女送出國的現象,她個人認為,這個事情並沒有統一的口徑,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官員和公民是一樣的,送子女出國並不是官員的特權。
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表示,無論是政策上還是法律上,中國官方均未對「裸官」一詞做出準確界定。目前,這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實踐中,情況也比較複雜。有的官員只將財產轉移到出境機構,有的官員配偶子女定居國外,或者同時出現上述情況的,也有的官員將財產轉移境外情婦名下,他們都可以被稱為「裸官」。當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國外、官員自己在國內踏實做官的群體。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現象如何複雜、定義是否存在爭議,其在民間和官方文件綜合出來的特徵已經明確。
結合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和2006年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可知「裸官」被賦予了下述四個特徵:
主體為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金融行業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員和檢法的司法人員;這些公職人員向國外或者境外進行了資產轉移;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當事人主體仍舊在國內工作。
從這四個特徵判斷,「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實則並無褒貶之分。但「裸官」一旦違法,其最主要的表現即為「隱瞞不報或者低報境外財產」;如果再涉嫌受賄、貪污或挪用公款等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無遺:這部分群體的身份為他們向國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這正是「裸官」的最大潛在問題。
報告二:「裸官」的發展
總結和梳理「裸官」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可以使人們看到這一現象對執政黨、政府和社會的巨大危害
「裸官」的外逃,經歷了發展、成型以及高發期,並在實踐中形成了一個重災區。各個階段或區域呈現了不同的特徵。
產生和發展: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中國官方公開資料最早有記載的「外逃官員」,是一家國企負責人——中國進出口公司武漢分公司保成路商場原經理陳新國。在最高檢察院1991年的工作報告中,以陳新國案件為例,使用了「策劃攜款潛逃」的詞句。
需要說明的是,外逃貪官與「裸官」是一個交叉概念。目前也存在部分官員事發後倉促外逃的現象,這可以界定為非「裸官」。但是上世紀80年代諸如陳新國的案例,雖然從表徵上看是倉促外逃的貪官,但他們是「裸官」概念的雛形。
在此之前曾有過政治叛逃之案例,但與陳新國「策劃攜款潛逃」的主客觀要件都有著本質差異。政治叛逃案件也與時下的「裸官」概念無關。正是這樣一批人「前赴後繼」為後來的典型外逃「裸官」積累了「經驗」,即「防患於未然」而事前在境外或國外安排下眼線,這些眼線最可靠的即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上述報告未進一步披露陳新國在潛逃前是否在境外安排了「眼線」,但可以肯定的是,對比後來的外逃「裸官」,他出逃比較倉促。其貪污、挪用公款280萬元後,在廣州用巨款購買假護照逃往泰國,後冒充港商潛返境內,被武漢市檢察機關緝拿歸案。
當時類似於陳新國的案例數量已不在少數。1991年湖北省檢察院工作報告記載:「不少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後攜款潛逃。據荊州、黃岡、宜昌、咸寧、武漢、襄樊六個地、市的統計,去年(1990年)有34人攜款潛逃。」統計資料顯示,1991年全國有上千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款潛逃,部分已逃往國外境外。
針對上述案件多發的現實,有關偵查機關在這個階段對偵破手段進行了反思、分析和矯正。就此,最高檢察院在1993年的工作報告中特別指出:「嚴格保守偵查秘密,防止偵查對像畏罪潛逃。」
到了1994年,貪官向國外境外攜款潛逃的案件驟增,最高檢察院在當年的工作報告中描述了這些案件的基本特徵。從描述中可以看出,此時外逃的公職人員已經比較清楚地具備了「裸官」的基本特徵。
「近年來,貪污賄賂等犯罪分子攜款潛逃情況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備有多國護照,把巨款存到國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敗露後就外逃。」工作報告中提到。
按官方口徑,短短三四年時間內,外逃公職人員已經由倉促變為預謀和準備充分。這應和了犯罪心理學中的「橫向感染」效果。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共追捕了600餘名攜款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19名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在百萬元以上。
這一時期,以深圳市計劃局財貿處原處長王建業的犯罪過程最為典型。
1992年1月至6月,王建業為深圳市原寶安縣財貿物資公司審批辦理了大量進口物資指標,他要求該公司經理李偉泉幫其和史燕青辦理外國護照。同年6月9日,王建業、史燕青分別化名「李亞平」、「余芬」偽造戶口,並辦理了結婚手續,以夫妻名義申辦到泰國探親的中國護照。同年10月,在李偉泉幫助下,王建業、史燕青分別化名在境外辦理了洪都拉斯護照。
時過一年之後,1993年7月4日,在被檢察機關傳訊後次日早晨,王建業從雲南省西雙版納邊境偷渡到緬甸,後逃到泰國。1993年9月20日,他在被泰國警方抓獲後押解回國。
王建業等人的判決書顯示,其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美元、人民幣共計949萬餘元。王建業、史燕青共同貪污150萬元;史燕青倒賣鋼材指標和美元外匯額度,從中牟利201.5萬餘元。案件告破後,檢察機關追回1000萬元,凍結168萬餘元,扣押銀行存款73萬餘元。
分析這一案例可知,這一階段的腐敗案件當事人,已經在向外逃之「裸官」方向發展並逐步成型。其特徵可以總結為:
一、 案發前,大肆貪污或者受賄,毫無節制和顧慮;
二、 由毫無目的地的倉促外逃,轉向提前充分準備,開始有序地轉移資產、選擇出逃國、安排境外國外的眼線,並開始斟酌眼線的可靠性,由安排朋友兄弟,向安排配偶和孩子的方向轉化;
三、 犯罪行為發生後,仍留待觀望,以期得到利益之最大化。
成型: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
類似事件發展到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後,從以廣東省佛山南海市口岸辦公室原副主任汪峰、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副總經理李化學和廣東省南海市置業公司原經理李繼祥為代表的樣本可以看出,此時已經到了「裸官」外逃的成型階段。
外逃前,李化學擔任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1999年12月案發後,北京市紀委開始審查其經濟問題。感覺到危險的李化學經由深圳坐船前往香港,隨後直飛到新西蘭。無論是外逃路線還是目的地,李化學都經過了精心策劃。
李化學提到六年前即做了外逃準備。1993年,他以申請參加悉尼奧運會項目競標為由,攜情婦前往澳大利亞,之後其情婦留在了新西蘭。他在新西蘭購買了高檔住宅,與情婦在當地生有子女。
除了安排情婦作外應,他在澳大利亞的二哥、二嫂亦是其外逃的接應者,以他們為控股股東共同在當地註冊公司。1995年,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將2700萬元用於項目開發的資金匯入該公司。
2002年,李化學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其受賄和貪污總額達1333萬元。據瞭解,此案也是截至當時北京市市屬單位涉案人員級別最高、局級幹部中涉案數額最大,通過司法協助緝捕、引渡回國的第一案。
無獨有偶,涉案金額達3000萬元的汪峰外逃國度亦指向了新西蘭,這同樣是其與妻子蓄謀長時間後確定的目的地。外逃後,夫妻二人以8萬美元在新西蘭奧克蘭市購買了一家快餐店,並生下兩個孩子。
李繼祥的案件則完全具備外逃「裸官」之特徵。其非法挪用4000萬元公款後,於2003年經香港出逃至澳大利亞。在出逃的四年前,其妻兒已於1999年移民澳國。他轉移資產的手段也十分典型:將挪用款項通過調匯公司、地下錢莊或隨身攜帶等方式轉往其他安全賬戶,再轉往澳大利亞購買別墅或存入家屬賬戶。
總結第二階段外逃貪官的特徵,大致如下:
一、 籌劃時間長,準備精細;
二、 外逃攜款數額愈來愈巨大;
三、 轉移款項的手段越來越隱秘越成熟,地下錢莊成為他們最主要資產轉移工具;
四、 具備了妻兒在案發前移民國外的典型「裸官」特徵;
五、 外逃公職人員以國有企業負責人為主。
高發: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
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的幾年,貪官外逃到達了高發期。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屬機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一份《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下稱《轉移資產研究》)的報告確認:中國官員因為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80年代。
該報告同時披露,公安部2006 年5 月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公佈時間,中國已陸續緝捕到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320 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近700 億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掌握的仍在逃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潛在的經濟損失和他們實際非法轉移的資金數額不能完全準確地確定。
上述報告記錄的另一組數據更為驚人:「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調研資料披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萬至1.8萬人,攜帶款項達8000 億元。」
2005年8月,新華網刊發文章《外逃貪官帶走500億美元——專家:多管齊下打擊》引述的商務部調查報告數據為: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
上述數據在2010年被商務部否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數據來源也遭到質疑,被認為是未經證實的網上消息,但至今沒有一個權威部門站出來證實真實數據,從而導致中國外逃貪官的數量和攜帶款項數目成謎。
一組比較有明確消息源的數據是,2001年1月,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追捕在逃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行動。新華社當日發佈消息稱,「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使一些國有公司、企業難以為繼,社會危害十分嚴重。」
外逃貪官包含於在逃貪官的數量之中,但外逃貪官數量成謎,難以統計的「裸官」數量更是謎團。
公眾對「裸官」數字的追問,自「裸官」概念出現伊始,便從未停止,但亦從未獲得明確的官方答案。這個群體的規模,目前只能從各類零星報告中窺見端倪。但數據間的衝突,以及來自不同官方渠道的口徑分歧,使得權威數據仍然顯得曖昧不明。
2012年3月8日,馬馼受訪時表示,「恐怕這個統計數字(中國有多少『裸官』)現在還拿不出來。」
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記載,2007年在境內外追逃追贓上,對在逃的5724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已抓獲4547名,追繳贓款贓物244.8億多元。至2012年,通過加強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完善境內外追贓追逃機制,最高檢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77.9億元,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31人。
對比2000年至2003年、2007年和2012年境內外追贓和追逃的數字可見:2000年至2003年,歸案的潛逃境內外的貪官人均攜款約430萬元;2007年,人均攜款約540萬元;2012年,人均攜款約480萬元。上述六個年份中,僅追回的贓款總計即達540億元左右,人均約480萬元。尚未歸案的外逃貪官和攜款數量,因為缺乏官方公開數據而難以統計。
在這一階段,外逃的官員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周金伙、雲南省原省委書記高嚴、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貴州省原經貿委副主任盧萬里、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河南省高速公路局原局長童言白等人。
這個階段,貪官外逃已經完全具備「裸官」外逃的所有特徵,其特點為:
一、 攜款數額陡升,向過億元方向發展,其中資本性外逃增多,已經嚴重影響到中國金融穩定和市場安全;
二、 外逃人員中官員數量激增,且級別越來越大;
三、 追贓和追捕難度越來越大,迫切需要加強國際反腐司法協助。
此外,金融領域內的國有企業高管或者關鍵部門的責任人,在外逃公職人員中所佔比例龐大。這也成了影響中國金融穩定和形象的最主要因素。
金融行業重災區
除了國有企業負責人、中資駐外機構負責人和政府官員攜款外逃,金融行業內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外逃,成為貪官外逃的重災區。
在本報告所列舉的59人的外逃「裸官」名單中,金融行業佔據24%,涉案數額高達將近18億元。這些人員中,年齡最小的案發時只有25歲(交通銀行寧波市分行辦事員方勇),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30歲至40歲之間,正值人生黃金階段。
其中,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外逃窩案即是典型。
2001年10月初,中國銀行在首次對全國計算機實現聯網監控時,發現賬目存在高達4.82億美元聯行資金的缺口,事發地點被鎖定在廣東開平。當年10月12日,銀行方面發現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下落不明,隨即向有關部門報案。經公安機關的緊急偵查,發現涉嫌挪用巨資的這三任行長已潛逃到香港,隨後轉機到了加拿大、美國。
另一金融大案——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案,則將「裸官」的概念演繹得淋漓盡致(參見《財經》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心思深沉,外表踏實的高山,給同事製造了一個假象:妻子李雪在北京師範大學攻讀心理學碩士,女兒高山雪蓮則在河南鄭州的外祖母家。實際上,從2002年起,李雪在蘇格蘭愛丁堡大學學習心理學;高山雪蓮則已在加拿大溫哥華定居。
2004年12月,高山外逃。2005年1月4日,高山案發。此後查證,高山主要作案手段是票據詐騙,涉案總金額超過10億元。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網站顯示,高山回國投案自首。
今年9月29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東哲、李東虎、高山等七名被告人票據詐騙、挪用公款、合同詐騙、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04年間,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夥同袁瑛、張立濱以非法手段佔用26家存款單位存款276筆,共計28億余元,造成六家存款單位實際損失8億余元。李東哲、李東虎所控制五家車行累計貸款總額8億元,造成實際損失2億余元。
除了開平支行窩案和高山案,中國銀行北京勁松分理處原主任丁嵐與他人合謀詐騙1.76億元,於1999年8月3日從泰國押解回國;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楊家坪分理處原會計陳新,自1996年至2001年間採取虛增賬上資金、自製虛假單據的手段,將公款4000萬元挪入自己控制的賬戶中,案發前,攜帶現金及銀行匯票等699萬餘元潛逃至緬甸、越南等地;此外,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原信貸員謝炳峰和麥容輝、北京市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原會計楊彥軍、交通銀行寧波市分行原辦事員方勇、建設銀行瑞安支行莘塍分理處原副主任金力成、建設銀行東莞分行金庫原保管員林進財和陳國強、農業銀行要塞支行原行長孫峰等人(見圖表1)。
綜合以上案例可見,金融行業公職人員外逃,具備了以下特徵:
一、 犯罪金額在所有相關行業中最大;
二、 犯罪嫌疑人熟悉資產轉移和路徑;
三、 作案手段不為常人熟知,具備相當的專業性;
四、 犯罪嫌疑人學歷普遍較高;
五、 嚴重影響中國金融穩定、市場安全和社會穩定。
報告三:外逃途徑及潛在危害
通過對外逃路徑的剖析,不難發現這些貪官一步步「裸體做官」背後的外逃動機。兩者之間極易互相轉化的特性,更顯出「裸官」距離外逃貪官僅有「一步之遙」的說法,並非杞人憂天
「裸官」不一定是貪官,也不一定外逃,不過,外逃貪官的外逃路徑有跡可循:子女、配偶、親友、情人移居—資金轉移—擇機外逃,呈現「三步走」的模式,實則暗合了「裸官」這個群體的內部特徵和邏輯聯繫。
一.親屬先行
「裸官」的特徵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國外。對於預謀外逃的「裸官」而言,這種安排無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這一步並不難實現。作為在境內利益訴求和政治資源的交換,諳熟此規則的中介公司,以及負責接應的業務客戶、生意關係均是這一步的鋪路石。
其中,子女的移居理由可以是留學,也可以是已經安排妥當的外出打工,配偶則通過陪讀、商業生意等借口隨之出走,甚至有時以假離婚的名義出境。這些官員只需熬到子女、配偶在留學或者工作過程中取得綠卡、加入國籍,最後一步就是其自身邁出國門。
例如,原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董明玉在出逃前,利用公司業務關係在美國為自己建立了生意關係,讓其妻兒打理美國的生意並獲得美國綠卡。這一模式同樣存在於高山、蔣基芳等大案中,在外逃之前,他們的妻兒均已提前至國外學習與定居。
余振東則在案發前就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其妻通過已經接洽好的異國婚姻獲得美國綠卡。五年後,當她與丈夫「破鏡重圓」,一家人手持綠卡通關。同案中許超凡、許國俊也是以相同模式成功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貪官的情婦也扮演了外逃過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案中,其將情婦安排在香港定居,將巨額贓款都轉移到情婦名下。相比這些「裸官」的原配,情婦的身份不僅更為隱秘和自由,在從事境外商業活動以及資產轉移中,也更為便利。
二.資產隨後
究其根本,「裸官」之所以受到嚴控和輿論的質疑,是因為這種現象背後潛藏著巨大的危害。首要危害便是造成「資金外逃」的風險加劇。
總結外逃「裸官」案例可見,出逃前的大量資產轉移不僅是必經步驟,也是「裸官」外逃的根本初衷。
轉移資產的手段及方式多樣,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種類:現金走私,由官員直接隨身帶出境;通過合法金融系統的現金交易、賬戶付款、海外業務、貸款和其他金融交易實現交易套現;以貿易為掩護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過進出口貨物,虛構或偽造進出口合同、海運單據、海關報關單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方式套現;通過地下錢莊系統轉移資產;借助電子貨幣、網上金融服務以及股票期權、遠期外匯匯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轉移資產;通過設立海外空殼公司的方式轉移資產和套現。
2006年,中央編譯局主管的雜誌《經濟社會體制比較》刊文稱,資金外逃是「生產資源由貧窮國家向富裕國家的流失」。除了加劇「資金外逃」的風險,上述文章還認為,「裸官」的潛在危害還在於,給貪污腐敗者提供了便利的退身之路,給其提供低風險獲利空間,是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刺激和引誘,將直接威脅黨的廉政建設,損害黨的執政基礎。
《轉移資產研究》一文指出,「腐敗分子向他國轉移的財富被公認是外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外逃「裸官」向境外大量轉移資金,甚至也會加劇金融風險,衝擊金融穩定。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巨額貪污、挪用並將資金轉移往往會危及該機構的持續經營和公眾信心,甚至帶來整個金融體系的震盪——如廣東開平案和高山案就為中國銀行業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轉移資產研究》認為,首先,轉移活動會造成資金的異常流動,影響利率和匯率的正常形成,擾亂金融市場,干擾國家的宏觀調控。其次,以資產轉移為目的的貿易和投資活動,會使有關行業不遵循市場規律和國家產業政策而調整,造成國家經濟結構的畸形發展和經濟動盪。
僅從曝光出來的外逃「裸官」的案例可見,動輒即有千萬甚至幾億元、十幾億元的資金被轉移出境。2007 年12 月17 日,世界銀行公佈的一組數字表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美元到400 億美元,相當於全球官方發展援助的20%到40%,而且大部分被轉移到發達國家。
三.擇機外逃
外逃是「裸官」們「裸奔」的最後一步,但這一步仍然充滿技術含量。
首先是獲得出境證件的問題。根據2003年中央下達的關於加強出國證照管理的文件,領導幹部因公臨時出境要經過所在單位、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等一系列審批,因私出國也要報經上級部門、人事部門批准。因而,目前公職人員的公務護照是由外辦統一保管,對於私用護照,許多單位也要求工作人員進行統一保管。
已有的樣本顯示,這些外逃官員或製作假證、或持有多個護照,有些也並未上交其私人護照。這些證照不在審批和報備之列,不僅導致單位無法對其進行監控,一人多證的現象,也給案發後追查財產、資料帶來阻礙。
至於所列出境的緣由,除了最常見的養病、休假,官員外逃還經常發生於公務考察時。兩者的特點呈現為突然消失,以及滯留不歸。
例如在2008年,時任溫州市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在考察團結束巴黎訪問回國前夕,留下字條稱腰椎病痛病復發,需在巴黎住院治療之後失蹤,一直未歸。
值得一提的是,「裸官」們的出逃時機,常常發生在紀檢部門談話之後。組織的談話調查催生這些「做賊心虛」的當事人加速離開,由於缺乏對應的人身控制措施,等於是給裸官們的外逃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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