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四:監管趨嚴,需法律規範
防治「裸官」的規定陸續出台,但仍然存在操作層面上的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繼續強化對「裸官」的治理和制度設計,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雖然「裸官」概念出現不過五年,但中國對「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
在2008年之前,中國對「裸官」的研究早已開展,不同層面的統計也在持續,對其的防治甚至帶有懲罰性的政策和規定也出台數部。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在反腐和司法協助上的進一步加強,也讓「裸官」外逃空間逐漸壓縮。
以政策規範為主
有據可查的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下稱《1995規定》)。雖然當時並未直接突出規定「裸官」,但這為下一步明確「裸官」現象做了一個基礎性鋪墊。
兩年之後,1997年1月31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下稱《1997規定》)。
這兩部規定,構成了中國「裸官」治理規範的基石。
兩者中,僅以標題內容而言,從「收入申報」延伸至「重大事項報告」,官員所需報告內容有所擴展。《1995規定》申報的範圍是: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所得、承租經營所得。《1997規定》報告的範圍擴展至六項,其中突出規定了「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和「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此外,《1995規定》申報官員的級別為縣處級,企事業單位也限定在一把手。《1997規定》將「領導幹部」外延也進行了擴大,包含「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幹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幹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幹部、選舉產生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此外,解釋上述規定的部門,也由中央紀委和監察部擴展至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
《1997規定》被普遍視為中央關注和規範「裸官」問題的第一份明確性文件。但查閱各地在執行方面的文件可見,該規定執行情況並不理想,很多地方甚至到2005年仍在下發《重申認真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通知》。上述通知忽略《1997規定》在當時已被廢止的背景,同時強調對尚未申報的一併進行補報。
在《1997規定》廢止後,2006年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2006規定》)於當年9月24日下發。新規定在官員報告範圍上,繼續進行細化,總數達到九項。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涉及「裸官」問題的就有六項。所涉條款包括:(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與《1997規定》相比,《2006規定》在文件名稱上特別強調了「黨員領導幹部」這一說法。此外需要報告的官員範圍增加了「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如此變化的原因是,以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名義聯合下發的文件只能適用於中國共產黨黨員,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追溯《2006規定》出台背景,其中時機值得玩味。自當年4月開始,一批高級官員相繼落馬或受審: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山西省委原副書記侯伍傑、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山東省委原副書記杜世成等一批省部級幹部被雙規調查,安徽省委原副書記、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也在此間接受審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2006年8月29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問題。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強調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職責,明確需要報告的事項,確定受理報告的機關,完善報告程序,強化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治理日趨嚴格
2010年是中國反腐的又一高潮期。當年2月,國家預防腐敗局發佈《2010年工作要點》——這是在該局成立三年後,監管「裸官」首次作為工作重點被提出。
在這種背景下,中央推出了一系列辦法加強「裸官」管理。2010年初,《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由中共中央頒佈施行;1月11日至13日,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通過的全體會議公報,提出了關於領導幹部行為的五個「嚴禁」;3月底,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連續發佈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新華社在當時的報道中,將出台背景描述為:有的人「身在國內心在外」,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產逐步轉移出境,一遇合適機會便抽身外逃。這些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是給黨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廣大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這份《暫行規定》將適用對像劃為: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但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為規範重點;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適用本規定。
隨後,2010年7月,新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2010規定》)頒發。
對比《1997規定》、《2006規定》和《2010規定》的申報內容,呈現出內容不斷增加和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的趨勢;在處罰措施上,相關文件都規定了不實申報的處罰措施,且逐次嚴厲。
例如,《1997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2006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暫行規定》明確,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2010規定》則明確,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公職人員最高處罰可以至調整工作崗位、甚至免職。
責任後果的強化
在中央對監管治理「裸官」進行整體制度梳理的同時,2010年前後,地方開始的探索方向則在於對該部分群體進行「從業限制」:明確規定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或「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的責任性後果正在成為一種規範趨勢。
這種試水自特區深圳開始。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台的《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提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部門正職。一年後,這種從業限制通過2010年7月公佈的《關於深入貫徹落實加強黨政正職監督暫行規定的若干實施意見》被再次強調。
該意見明確,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同時,在市、區兩級建立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出國(境)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即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出國一年一報。
深圳市在市、區兩級建立此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對「裸官」的管理,防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受侵犯的情況發生。這種做法具有制度開創性,並在全粵以至全國形成了一定的示範效應。
2012年1月4日,廣東省委發佈《關於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規定,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兩周後,在1月18日召開的廣東省紀委全會上,廣東省委常委、紀委書記黃先耀提出,「廣東將構建廉政風險預警防控模式,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的監督管理。」
同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期間,廣東省委、省政府相繼印發了《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等八個文件。時任廣東省委組織部調研室主任張廣寧當時公開表示:「廣東將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對曾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官員、『裸官』和違反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的官員,其提拔任用都有具體的限制,對一些不宜擔任國有企業領導的人員,則實行職位禁入制度。」
這種省級制度確立信號,催生了諸多地方政府的制度探索。在廣東的廣州、佛山、惠州、東莞等地,近兩年均推出具體的實施細則,確立了這種限入、禁入的制度,而在執行細節上也做了突破嘗試。
例如根據惠州、東莞等地的實施細則規定,每年1月31日前,縣處級以上的黨員幹部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收入、房產、投資、因私出國(境)、婚姻變化、計劃生育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有關情況。這種情況報告將作為幹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如果發現失實,將即刻停職再做調查。
這種思路,隨後在廣東之外的制度探索中也被借鑒。2012年4月,湖南省湘潭市紀委、市監察局出台了《湘潭市國家工作人員從業限制和利益迴避暫行規定(試行)》。針對「裸官」群體,這份規定也特意提出從業規制: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
2013年初,寧波市委組織部公佈「後備幹部公選徵求意見」,對這種「限入」更是提前至選拔報考環節。這份規定中明確提出,「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受理報考。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表示,對「裸官」監管已日趨嚴格,這首先體現在,「裸官」不能擔任重要部門主要領導,「這是一個從上到下的共識」。其次,已經是主要領導的「裸官」,首先要求其讓配偶和子女回國,如果未能兌現,則該領導便要調離原來職位。
報告五:監管手段和機制的強化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認為:「有關部門對『裸官』都會進行記錄和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現在想跑出去很難了。各級組織部門和領導機關對官員『裸沒裸』大體上都掌握了,可以說有的還是很準確的知道。」
登記排查與智能反腐
根據上述《暫行規定》,2011年,對於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全國性排查開啟。排查意圖重點規範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甚至包括離退原職的幹部。
這次排查雖然不僅僅針對「裸官」,但仍可以視為一次對「裸官」的全國摸底。如果官員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包括取得外國國籍,或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除了如所有人需要提交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外,還需要提交另一份境外配偶、子女情況的報告表。
表格內容包括所持證件及證件號碼、移居原因及方式、移居費用和資金來源、在國(境)外的住址、在國(境)外的工作單位及職務。這張表格被稱作「裸官報告表」,由官員本人填寫、簽名、密封後直接交縣區組織部,之後送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
雖然截至目前,這些數據尚未對外公開,但此舉對加強組織對於「裸官」個體的監督具有重大意義。
將「裸官」作為特殊群體的集中管理制度嘗試,也催化了各地的強化監管手段。
2011年9月,浙江、上海、江蘇、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雲南、黑龍江十個省(市)開展省級防逃追逃協調機制試點工作。其後,浙江省對配偶或子女中一方移居海外的公職人員,也就是「半裸官」再次進行專項排查。
這種傳統的紙質申報模式,在有些地區已進入智能化試點。
根據廣州市番禺區紀委在2013年7月24日的通報,已開發出的番禺區智能腐敗信息系統包括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黨政機關智能反腐信息系統、公有企業智能反腐信息系統以及農村廉情預警智能反腐信息系統等多個子系統。
其中,區管幹部配偶和子女移居境外,屬於需要即刻進入系統申報的重大個人變動——當有類似變動發生,系統就會自動報警提醒紀委發起監督。
金融機構監測加強
「裸官」外逃的首要跡像是資產轉移。根據這個特徵,加強對「裸官」及其關聯賬號資金流的監管,可以有效阻止「裸官」外逃。目前,金融部門的監測已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據《轉移資產研究》一文披露,目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已依法集中收集了國內各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匯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數據。
對於可疑數據,目前央行與紀檢監察、公安和檢察院等部門正在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以便於向執法和司法部門提供相關資金的交易信息和可疑線索。在監測對像上,央行也正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建議,建立擴大對重點區域和人群的監測。
其中,重點地區有:中國周邊及鄰近國家,比如泰國、緬甸、新加坡、馬來西亞、蒙古和俄羅斯等;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非洲、拉美、東歐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與中國未簽署引渡協議的小國,如斐濟、厄瓜多爾等;香港、澳門等主要中轉地區;還有重點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百慕大等。
這些地點因路途便捷或司法體制的差異,均是外逃貪官的首選目的地。
此外,金融業和壟斷性國有企業也被作為重點監測的敏感行業。
其重點監測對像有:對涉嫌腐敗資金類地下錢莊的監測,對跨境攜帶現金的監測,對進出口未核銷企業的監測,對假借佣金或其他服務貿易名義外逃資金的監測,對利用企業間關聯交易向境外轉移資金的監測,對海外投資年檢違規名單的監測,對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金的監測,對利用銀聯卡向境外交易轉移資金的監測等。
當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主要監測流程是,形成專門針對腐敗分子跨境轉移資金和洗錢的監測規則,由電腦通過查詢、關聯、匹配、比較、測定、跟蹤、篩選等過程,形成涉嫌腐敗的跨境轉移資金和洗錢交易主體排名表等。其次,將涉嫌腐敗名單置入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數據庫,並分級別設置:一級名單為直接參與腐敗活動的人員名單,二級名單為一級名單的關聯交易主體。
國內協作機制建設
除了與銀行部門合作的加強,國內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也已經密切化。2010年1月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在新聞通氣會上介紹,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已形成懲防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抓反腐倡廉建設的工作合力。
李玉斌表示,目前,中央和國家機關17個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建立了聯席會議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聯合下發了建立懲防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的有關文件,確定了工作程序。財政部針對承擔的7項牽頭任務,分別與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家安監總局等單位,利用聯席會議這個平台定期與協辦單位研究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與中央組織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了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這被李永忠稱為「防範腐敗官員外逃端口前移」。他認為:「現在大多數的『裸官』已經出不去了,能出去是個別現象。因為有關部門對『裸官』都會進行記錄和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現在想跑出去很難了。各級組織部門和領導機關對官員『裸沒裸』大體上都掌握了,可以說有的還是很準確的知道。」
加強國際協作
治理「裸官」難題,勢必要涉及境內外多方的政治、外交以及司法協作。由於各國國情與司法體制迥異,不僅案件定性存在分歧,國際引渡也並不順暢。「裸官」們出逃易、追回難,成為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的一種現象。
為實現國際間的協作治腐,2006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這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同時確立了資產追回機制,為國際社會共同打擊腐敗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
2006年是中國取得反腐敗國際協作突破的一年。同年3月31日,涉嫌貪污、挪用公款超過10億元的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在廣東受審,成為中美建交以來,第一例經過美國嚴格法律程序並由美方押送回中國審判的「外逃貪官」。一個月後,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雙邊引渡條約。
2006年7月下旬,時任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長周永康訪美,中美雙方發表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的聯合聲明》,決定進一步加強在緝捕逃犯、打擊洗錢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執法領域的合作。
根據監察部網站2013年7月1日消息,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黃樹賢,在研究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的會議上表示,中國利用這一平台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取得積極進展,截至2013年5月,中國已與49個國家簽訂民、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不過,雖然國際引渡是打擊外逃貪官的最佳方式,引渡卻往往受到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國際慣例的制約。近年來,有關追溯外逃貪官的國際協作,正從引渡這種單一模式,向更全面的司法協作演變。
2011年9月14日,廣東省南海市置業公司原經理李繼祥因洗錢罪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級法院判決入獄26年。此前由於中澳兩國缺少引渡條例,難以實現引渡貪官回國受審,中澳雙方在展開長達五年的司法協作後,成功利用貪官外逃國家的法律來追究刑罰、追繳贓款。
此案中,中澳雙方達成共識:根據中方提供的材料,澳方聯邦警察對李繼祥以洗錢罪立案並展開調查,由澳大利亞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澳警方需要將中方提供的所有證據,按照澳方法律轉化成符合規定的形式;對其非法所得,將由澳方的《犯罪收益法》進行追繳,追繳後的財產將返還給中國政府。
2012年10月4日至7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為期四天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六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全球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及10個國際組織的900餘人與會。此次會議的主題是:貫徹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章關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技術援助與信息交流」。國際聯合反腐的工作日趨緊密化,將極大壓縮貪官外逃的空間,震懾仍在國內存在外逃可能的「裸官」們的行為。
另據公開報道,最高檢察院已與75個國家的司法、檢察機關等簽署了83個雙邊合作協議或合作諒解備忘錄。
報告六:制度前瞻
對「裸官」的規制從黨紀黨規轉入立法軌道,讓預防腐敗的議題走向法制化。不過,要想「裸官」問題獲得根本治理,仍有待在國家層面的強有力的反腐敗法律出台
機制不足
雖然針對「裸官」的監管日趨嚴厲,但2012年社科院發佈的《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10(2012)》卻從操作層面分析了目前監管措施上的不足。
這份報告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製作,此前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間,這個小組專門針對「裸官」問題,在23個省進行了調研。
報告指出,對「裸官」進行規範的文件大多數仍然是以黨的文件形式出現,這表明規範「裸官」運動是從黨內掀起的。但公職人員並非都是共產黨員,對非共產黨員公職人員特別是非黨員領導幹部該如何規制?這在目前還是一個空白。
其次,針對「裸官」的大多數規定都未明示申報內容是否應對外公開,內部式監管特點突出。報告認為,這種內部式而非外部式的監管方式是現有「治裸」規定的最大問題,「這導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僅是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此舉雖加強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卻未涉及外部(民眾)對內部(官員)的監督,使申報失去了最重要的監督途徑」。
再次,從各種規定來看,公職人員需要申報的內容主要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境)外的情況,但缺失了一個重要的實質內容,即「裸官」的境外財產情況。報告指出,考慮中國現有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無力贍養在國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難負擔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學的費用,要求申報其海外財產既可對公職人員的財產來源進行監督,也可對其合法財產加以保護。
此外,報告還認為,各種條例、規定或通知還存在範圍不統一現象。例如,對於什麼是「不如實申報」,誰負責核查,怎麼核查,若不如實申報如何處罰方面等含糊其辭,沒有標準和可操作性,這減弱了對「裸官」監管政策和規定的執行效果。
細究中國監管「裸官」的方式方法,現有機制的問題還在於:
其一,中央組織部、中央紀委等部門雖已多次對全國不同級別的官員進行了財產和身份信息,包括對官員家屬財產和身份信息的統計,但至今未公佈結果。
其二,官方研究和治理早已開始,但「裸官」概念出現至今,有關部門態度一直含混,雖有多次涉及,但語焉不詳。以目前的反腐態勢,亟須「裸官」官方概念、標準和懲處措施等法律層面規制的出爐。
上述問題至少造成了以下三方面的影響,導致不能將「裸官」公然置於民眾和輿論的監督中,也不能依法治之:
一、因為不透明性,導致公眾知情權缺失,進而引發各方猜測,引發爭議。
二、因為缺乏官方概念,某種程度上會在一定時期內可能導致吏治紊亂。
三、因為治理規範多以政策為主,缺乏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在反腐敗國際化日趨緊密的大背景下,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或缺有效對接機制。
巡視與立法
2013年,一個無法被忽視的反腐現象,是紀委的強勢發力。嚴管「裸官」幹部,已被高層領導放入明確目標。
在今年初舉行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表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此外,要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這種抽查核實工作,與今年中央巡視制度的強化相輔相成、同步展開。2013年5月,全國共有十個巡視組分赴內蒙古、江西、湖北、重慶、貴州、水利部、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版集團、中國人民大學,開展新中央領導集體上任以來的第一輪巡視。
目前的黨內巡視制度啟動於1996年,2003年8月,中央巡視組正式成立。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試行辦法》,中央紀委向地方和部門派出巡視組,巡視的主要對象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在每屆任期內開展一次至兩次。
巡視的主要方式有:聽取匯報、列席有關會議、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受理群眾信訪和專題調研等。
今年8月27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提出要對黨的紀檢體制進行改革,並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相較往年巡視制度顯著不同的是,此次中央巡視組對巡視組組長實行單次授權,巡視組也不再依照過去的地方、企業進行區分。
在今年的巡視工作中,除了通過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找尋腐敗線索,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也成為了巡視的新手段。在中央紀委的動員下,多地方紀檢部門也同步展開了省內的巡視工作:其中核查當事人是否屬於「裸官」,正處在必查項目之列。
2013年9月2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集中發佈了十個中央巡視組向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反饋巡視情況的相關信息,這意味著第一輪巡視已經告一段落。
這十個組反饋的巡視信息反映出對於一把手監督缺失、錢權交易、帶病提拔等重要問題,但對於「裸官」信息抽查的反饋,未見到明確表述。
李永忠認為,今後中央巡視制度在空間上、地域上的覆蓋面會更大。各級組織部門和領導機關目前對「裸官」的情況大體已掌握,在中央紀委加強發力的背景下,對「裸官」幹部的組織監管和信息掌握將更為詳盡。
另外,一個重要的動向是,對於預防腐敗的地方法規今年起已經開始試水。
2013年8月1日,中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性法規《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在廣東汕頭正式實施。
該法規規定,對於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將不得擔任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職,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此外,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每年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婚姻變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
緊隨其後,2013年10月1日起,《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也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任區、鎮、街道辦事處黨政正職,不得提任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及權力集中、腐敗易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此外,該條例同樣明確了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機制。
不過,與黨內規定類似,這兩部法規對國家工作人員提交的書面報告事項亦未作公開安排。
從法治建設的現實而言,其意義在於以正式法規代替紅頭文件,將對「裸官」的規制從黨紀黨規轉入立法軌道,讓預防腐敗的議題走向法制化。不過,要想「裸官」問題獲得根本治理,仍有待在國家層面的強有力的反腐敗法律出台。
他山之石
對於中國進一步規範和治理「裸官」現象,部分國外的嘗試經驗或可為「他山之石」。
據新華網轉載俄塔社報道稱,2011年12月21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制憲和國家建設委員會以437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法案,禁止官員在國外擁有不動產和銀行賬戶,違反規定的官員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案還規定,擁有海外資產的上述人員在2013年6月1日之前要註銷其海外賬戶,轉讓其不動產,並規定只有在脫離公職三年之後方可在國外開設賬戶或購買不動產。
由此可見,在「裸官」治理中,中國與俄羅斯主要存在以下差別:
其一,對主體的規範。俄羅斯的有關法案中,「裸官」的主體界定為:各級公務員、軍人。一般而言,中國對「裸官」的級別限制在處級以上。
其二,對客觀行為的規範。俄羅斯的法案規定,各級公務員、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國境內的外國銀行擁有或開設賬戶,在國外擁有或購置不動產,購買或持有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等行為均屬於禁止的範圍。但依據中國目前的規範,官員海外財產雖屬於需要登記的範圍,但並未明確禁止的範圍和原則。
其三,行為責任的規定。俄羅斯法案規定,符合「裸官」構成要件,將被課以500萬- 1000萬盧布的罰款,或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最多三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而目前在中國,並沒有明確的責任規範。
俄羅斯上述法案,無論在概念外延、構成要件和課刑等方面,均為打擊「裸官」開創了刑法規範的先河。據該俄羅斯國家杜馬制憲和國家委員會第一副主席維亞切斯拉夫·雷薩科說,官員「原則上不應擁有海外賬戶和資產……不允許一條腿在俄羅斯,另一條腿在國外,這是不對的」。若借鑒俄羅斯的經驗,「裸官」概念的官方化,應成為構建腐敗預防體系的重要內容。
不論如何,在立體的反腐措施中,對「裸官」構成條件、性質、特徵和分類,以及對「裸官」的矯正、補救和處理,應提上議事日程。「裸官」概念不應當繼續隱於文件之中,而應當公開化,以便於更大範圍內的監督。
官方還應當繼續深入對官員財產和子女是否境外就業、定居的調查和統計,並適時做出頂層設計,對拒不糾正和客觀不能做出改正的此類官員的職務和行動給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只有這樣,才能讓無「外逃」之主觀準備的「裸官」及時矯正其行為,安心於本職工作,以利於吏治之穩定;也能最大程度和範圍內掌控主客觀具備「外逃」特徵的「裸官」動向,並適時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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