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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

2017-02-17
曾蔭權(左)成為首位被判罪香港前特首(資料圖片)曾蔭權(左)成為首位被判罪香港前特首(資料圖片)
何周禮(右)在2011年獲曾蔭權授勳(網絡圖片)何周禮(右)在2011年獲曾蔭權授勳(網絡圖片)

【文匯網訊】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九人陪審團經過超過二十一小時退庭商議後,2月17日晚上得出裁決,曾蔭權三項控罪中,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8:1裁定他罪名成立。曾蔭權成為回歸以來,首名被定罪的前特首。

被裁定罪成的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曾蔭權涉嫌在考慮和決定涉及雄濤廣播的決策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

曾蔭權首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不能達致裁決。該項控罪指曾蔭權涉嫌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任特首期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豪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使他在執行職務,即考慮和決定有關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就廣播牌照及由李國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等3項申請時受到影響。

第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一致裁定曾蔭權罪名不成立。該項控罪指曾涉嫌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建議政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及嘉獎時,無申報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及欲利用授勳及嘉獎回饋何周禮。

17日晚,曾蔭權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再處理。曾蔭權在妻子及兒子左右兩邊陪同下,步出高等法院,他未有回應提問,之後坐車離開。

曾蔭權涉貪案事件簿

2012年2月

曾蔭權被揭以年租一百萬港元向富商「廉租」深圳豪宅,作退休居所,事件曝光後,被指涉嫌利益輸送,曾在壓力下棄租。

2012年2月28日

香港廉政公署宣布,決定立案調查曾蔭權有無觸犯「防賄條例」或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2015年10月5日

曾蔭權涉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遭律政司正式落案起訴。

2016年10月

曾蔭權案在香港高院預審,法官批准律政司加控一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2017年1月3日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曾蔭權在庭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2017年2月14日

高院法官就曾案向九名陪審員作引導指示。

2017年2月17日

陪審團就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不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8:1罪成;而控罪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資料來源:綜合港媒報道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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