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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敗訴須付訟費 官:留短髮符傳統習俗

2018-04-30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葛婷)「社民連」前立會議員「長毛」梁國雄,不滿服刑期間其「招牌」長髮被剪短,去年就男囚犯剪髮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並勝訴,懲教署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30日改判懲教署上訴得直。上訴庭指,男性留短髮合符香港傳統習俗,規定男囚犯剪髮不構成直接歧視。梁國雄雖有法援,惟今次反勝為敗,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金額有待計算。懲教署歡迎法庭裁決,表示日後會依法執行有關政策。

「長毛」梁國雄2011年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被判囚4周,入獄後規定要把一頭長髮剪短。梁不滿女性犯人可不受剪髮規限,聲言男女囚犯有不同待遇,做法「不公平」。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30日在判辭中指,原審法官區慶祥判斷剪短髮對男囚犯是否不公平時,應先瞭解署方做法是參考傳統香港社會標準。根據該標準男士一般留短髮,女士則可留短髮或長髮,而在進一步考慮署方做法是否涉及歧視時,林官指應考慮對囚犯外表的整體規定,而非獨立考慮剪髮規定。

判辭指,沒有證據顯示署方對男囚犯整體規定,比對女囚犯的存明顯差異,因為不論男女囚犯均受制於署方一些規定,例如女囚犯除可使用特定唇膏外,不能於服刑期間使用化妝品。因此,上訴庭不認為剪髮規定對男囚犯較為不利,亦不認為署方做法會構成直接或間接歧視。

上訴庭指確保監獄秩序及紀律

上訴庭又認為懲教署訂出的限制,不是單單基於安全考慮,而是要確保監獄的秩序及紀律,管理監獄及維持監獄秩序是懲教署署長的權力,法庭沒有足夠專業知識去判斷。

法官又認為對囚犯的限制除了看基本法,還要考慮人權法案中訂明,囚犯須受到法律批准所施加的限制,故男囚犯有髮型限制是合理。

上訴庭並同意現今社會不應繼續奉行過去一些歧視準則,男和女基於他們生理特徵會有不同生活,加上傳統習俗,對男女亦會造成不同外形標準。為了維持人與人之間正確交流,有必要根據傳統外形標準作出相應規定或規範,諸如泳衣的設計及男女廁所,便是上述規範例子。

懲教署勝訴 長毛「90萬拿唔返」

梁國雄在高院外稱,他對上訴庭裁決感「意外」,因本案爭議重點是「不公平,待遇,未料上訴庭3位法官卻會有如此『不同演繹』」,故希望案件可以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

他聲稱,本案他雖有法援,但仍要自掏腰包拿出90萬元打官司,還希望下一階段終審上訴可如常獲批法援,否則或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訴訟。梁又說本來原審勝訴可獲發還這筆錢,但現在懲教署上訴得直,「啲錢拿唔返喇。」

梁國雄於2014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規定男犯人必須剪短髮,但女犯人則獲豁免的工作守則,帶有性別歧視。高院法官區慶祥2017年1月頒下判辭,裁定「長毛」勝訴兼得訟費。

區官當時指,懲教署的規則違反基本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則,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頒令署方需設法糾正,及著令有關判決於去年6月1日生效,以便署方考慮補救措施。由於懲教署提出上訴,故將落實判決的時間順延。

根據現行法例,懲教署會不時因應宗教、心理或健康等各項因素,就剪髮事宜訂出指示,以同一機制處理女性及男性在囚者剪髮安排。然而,任何男性在囚者均須服從指示剪髮。

懲教署今次上訴主要理據,包括男囚犯一般比女囚犯較多在獄中發生暴力事件,留長髮可能會較易成為受襲目標,故為保安及紀律等理由,拒絕男囚犯留長髮,可避免他們利用長髮作打鬥武器。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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