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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遠: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不適用於中聯辦

2020-04-19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19日)凌晨在回應傳媒查詢關於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時表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律師今日(19日)接受本網訪問時表示,政府新聞稿對中聯辦的理解,指中聯辦並非隸屬於「中央政府各部門」,而是「中央政府的本體」。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律師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不適用於中聯辦。(受訪者供圖)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律師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不適用於中聯辦。(受訪者供圖)

葉俊遠律師解釋表示,在法律上一個國家的代表是政府,因此遇有任何司法問題被控告的對象都只會是政府,如同特區政府決策受司法覆核監察。但香港是情況特殊,殖民地時代的香港是無法控告英國政府的,這樣的情況一直沿至回歸以後,因此以往的法律及所有的條例都只可以控告香港政府,而非中央政府。

葉俊遠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政府各部門需遵守香港法律的約束,若中聯辦屬「中央政府各部門」所設,須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政府批准。中聯辦的前身為新華社香港分社,是新華通訊社的香港分部兼亞太總分社,所以不能享有中央駐港機構的權利。直至2000年正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即不適用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葉俊遠指出,當年正名原因部分涉及回歸初期的一宗刑事控告,當時劉慧卿曾經以私人傳票方式,以刑事法控告新華社香港分社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雖然基本法中沒有提及中聯辦的駐港機構地位及享有的法律豁免,但及後通過的《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已確認包括中聯辦等駐港機構可獲豁免被刑事起訴的權利。以機構為個體雖被豁免受香港特區行政區的刑事規管,但其駐港人員不被視為駐軍或外交人員,所以個人個體以言仍定受香港法律約束。中聯辦的工作人員在香港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可是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的本體無需受法例約束。葉俊遠指出,改名以後,中聯辦定性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份,因此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情況亦不再適用於中聯辦。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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