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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林卓廷公然藐視法庭 理應被DQ

2020-04-29

【文匯網訊】香港正值多事之秋,發生匪夷所思的事本來就見怪不怪。奇怪的是,旗幟鮮明伸張正義維護法治的法官,僅僅因為申斥黑暴暴亂禍害香港這樣看起來再正常不過的寥寥數語,竟然掀起軒然大波,招致縱暴派及黑暴參與者空巢出動,口誅筆伐,必欲置之死地。問題還不在這裏,離譜的是,區域首席法官竟然以言詞及判決引起爭議,將法官撤換,可謂滑天下之大稽。還有更為離譜的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竟然不甘寂寞,又是強烈不滿,極為驚訝震驚,又是致信律政司,要求司法覆核,明言此案判決太輕,有違法律公允,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五處理將軍澳斬人案被告判刑時,在判詞中批評暴力示威者,其判詞繼而遭到口誅筆伐,并遭司法機構臨陣「換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五處理將軍澳斬人案被告判刑時,在判詞中批評暴力示威者,其判詞繼而遭到口誅筆伐,并遭司法機構臨陣「換官」。

林卓廷何來如此「大智大勇」?公然挑戰司法判案,公然藐視法庭,公然侮辱法官。也許,他的全部底氣來自於歷時半年的「轟轟烈烈」的街頭暴力,有數萬暴徒撐腰打氣,如果不亮相表態,豈不會令暴徒戰友大失所望?

林卓廷曾經在特區政府紀律部門工作,從政後經常借此專業形象發言和爭取曝光,今次連日炮轟法官,公然藐視法庭,侮辱法官,其論點明顯是從政治立場出發,毫無法理基礎。本來,法官判案素來就有爭議,簡單講,任何一宗官司本身就存在正反兩方角力,或者原告不滿,或者被告不滿,甚或社會不滿,人人可鬧,但無論取態如何對法院的裁決和獨立性都必須認可尊重。如果視法律法庭如無物,當不符其政治立場或利益時就動輒發動輿論攻訐,公然打擊司法威信權威,這顯然是把法治視為獲取索取個人政治利益的工具,把法律法庭生生綁架在自己的選舉戰車上。這樣的舉動不但有違香港社會的法治精神,也完全有違政治人物的政治操守。

林卓廷公然表示,自己對於法官的相關言論感到「極之震驚」,並指自己起初一度以為是假新聞,林卓廷竟然顛倒黑白地強詞侮辱法官有關判辭是「顛倒是非黑白」。林卓廷還肆無忌憚地形容事件極之過份,即使法庭指控他藐視法庭,他仍要對此作強烈批評。

不甘寂寞的林卓廷又於26 日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的被告被判囚 45 個月,致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居然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認為量刑明顯過輕,擔心是次判決向社會發佈錯誤的訊息。

法官判案,本來理據或左或右,都不大可能完全偏離最基本的法律指引,況且香港奉行的法律習慣皆以過往案例為參考,因此,縱使裁決判詞有輕重,通常也不會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就以林卓廷紅口白牙指責的法官判案太輕為例,第一、區域法院可以判決的刑期最長為七年。主審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已經詳列了過往各種類型傷人案的參考案例。郭官選擇在比較嚴重的「侯炳全案」的五年量刑起點,兩案的受傷人都沒有遭到永久性身體傷殘,參考侯炳全案上再加半年(即五年半)作為量刑起點,郭官判案的時候具體考慮了被告認罪,先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被告亦有悔意,又再略減一些刑期,便判了45個月的刑期。而這種刑期,對一名初犯者而言,無論從法還是從理從情都不算輕判。

綜合本案的基本案情,在綜合考慮以下五個基本判案要素:其一,受害人無永久傷殘;其二,被告自首有悔意;其三,被告為初犯無案底;其四,被告失業亦是黑暴受害者,當時犯案明顯是情緒宣洩;其五,被告並非蓄意犯案。法官最後判決被告入獄45個月。

稍稍有點人性有點良知甚至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深知法官判決拿捏得法準確,此案判決並無太大太明顯的法律爭拗,至少無任何充足的上訴理據。食慣人血饅頭的縱暴議員慣於煽風點火,慣於操弄輿論,慣於誇大其詞,慣於血口噴人,慣於藉勢壓人。慣於........相信林卓廷早已嘗到了人血饅頭的箇中滋味與「營養」。

民國時有句政治對聯,可謂入木三分,「總而言之,統而言之,不是東西」,林卓廷公然挑戰法庭,公然藐視法庭,公然侮辱法官,公然為黑暴辯護,公然打擊司法權威,公然以公權力介入司法獨立。這都是媒體報道的確鑿證據的犯罪事實。道貌岸然的林卓廷為撈取個人的政治利益,準確說是為謀取即將到來的選舉選票,已經完全失去了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基本的政治操守,完全失去了議員應有的法治觀念,完全失去了議員宣誓效忠特區政府與擁護基本法,完全失去了政治人物的基本的道德底線,理應被褫奪議員資格(DQ)。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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