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山
在處理將軍澳斬人案的判詞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抨擊了香港的黑暴行為,結果他本人遭到泛暴派的人身攻擊,而司法機構也臨時移調,讓他不再負責原由他審理的修例風波案件。泛暴派和司法機構的作為,違背了法官豁免原則,嚴重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
在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基於法官獨立的原則,除非法官存在腐敗或違背法律程序,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的行為、言語和判詞享有完全的豁免權,即便是惡意行為也是如此。英國設有刑事案件複查委員會,專門調查已經生效的刑事案件。即使發現問題而改判,該機構都不會追究原審法官的責任。在1947年的Pierson v. Ray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甚至將法官免責的範圍擴大到違反成文法規定的侵權行為。
實行司法豁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只有不須擔心被當事人或利益集團報復,法官才能自由行使獨立判斷的權力,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允許當事人或利益集團隨意事後追究法官的責任,甚至以斷章取義的方式污蔑法官,這會給法官群體帶來巨大壓力和困擾,可能導致判決因受到威脅而失去公正,不利於司法獨立權威和公信力的確立。從制度上看,即使判決有誤,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要求糾正,而不是通過公開謾罵和司法機構的內部懲罰來施加壓力。
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在《法律的訓誡》一書中表示:「只要法官在工作時真誠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權限之內,那麼他就沒有受訴的責任。法官可能弄錯事實,可能對法律無知,他做的事情可能超出他的司法權限——不管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但是只要法官真誠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權限之內,他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我們不能要求郭法官帶著政治鐐銬跳舞,而必須尊重他合法的自由裁量。
(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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