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6月15日,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中央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卻聲稱不明白「極特殊情況」的意思,胡亂唱反調。6月16日,香港法律交流基金會、「公法里程」主席劉嘉華律師接受本網記者訪問時表示,「特殊情況」這類的說明是為了保留法官的酌情權,在成文法及普通法都十分常見,郭榮鏗明知如此仍要唱反調,根本是斷章取義。
劉嘉華表示,因為案件常有一些特殊情況出現而不是法律訂立者可以即時預見,因此在訂立法例時經常會寫上「特殊情況」留有空間,以便法官因應實際情況而採取酌情權,「特殊情況」這類的說明法例上十分常見,不是成文法專有,普通法亦經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上可謂無可厚非,郭榮鏗的說法是斷章取義。
此外劉嘉華律師表示,整個問題需要由基本法18條、19條及20條來理解,根據《基本法》第18 條:「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現時港區國安法所負責的範圍明顯不屬香港自治範圍。《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國家安全問題已屬於國防問題,因為香港亦沒有管轄權。《基本法》第2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這將涉及基本法的精神,香港特區權力是由人大常委會所授予,加上中央授權不代表中央不可以自己做,這是香港的現實情況。
劉嘉華表示,成文法與普通法的概念,成文法是規定你可以做的事情,普通法是規定你不可以做的事情,普通法的空間比較大,而成文法的好處是清晰,有不少歐洲國家都採用成文法,法官的角色亦相對地輕,因為國安法本身為成文法,故有需要用回全國性法律寫法,有需要寫得清晰,以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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