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首批無人駕駛公交上路試運行(記者 郭若溪 攝)
【文匯網訊】(記者郭若溪)「無人駕駛」在今年兩會再次大火,未來三五年,在高速吃着火鍋唱着歌或將成為現實。為推進深圳智能駕駛的發展,規範智能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深圳市交委20日出台《深圳市關於規範智能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智能駕駛車輛的測試申請、審核、事故處理和責任認定等,每輛車還應購買不低於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保險。

深圳首批無人駕駛公交上路試運行(記者 郭若溪 攝)
根據意見稿,智能駕駛車輛是指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上裝配智能駕駛系統的車輛,具備一定的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智能駕駛功能,由機器輔助人駕駛最終可由機器替代人來操作。
測試主體是指需在深圳市開放測試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輛智能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包括具有機動車輛智能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科技類企業。
作為在開放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無人駕駛」車應具備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由銀行出具的不少於五百萬元的智能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根據規定,「無人駕駛」車輛在測試過程中必須在指定時間和路段範圍內測試,並在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車號牌並張貼「智能駕駛測試車輛」標識。當測試車輛在「智能駕駛」模式運行時,測試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並做好隨時接管的準備。同時,測試時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者貨物。
「無人駕駛」車上路了,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意見稿》規定,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測試駕駛人或者測試主體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由深圳市公安交警局暫停測試主體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認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評估。
責任編輯: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