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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實施 守護神保衛香江

2020-07-01
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華社圖片)

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華社圖片)

【文匯網訊】綜合新華社報道及特區政府新聞公布,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6月3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特區政府昨晚發稿指,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香港國安法由香港特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6月30日晚刊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6月30日刊憲公布,並於即日晚上11時生效。

30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2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30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3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

30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63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栗戰書委員長主持第二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郝明金副委員長主持第三次全體會議。

法律6章66條 規定四類罪行處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這部法律共6章、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法律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法律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要求,即依法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於6月30日下午作出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標誌性法律,將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香港「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四類罪行定義及處罰(撮要)

分裂國家罪

定義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罰則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定義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犯上述罪行,即屬犯罪

罰則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定義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

罰則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定義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犯上述罪行,即屬犯罪

罰則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定義

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

罰則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定義

為恐怖活動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罰則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定義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罰則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定義

為外部勢力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部勢力實施,與外部勢力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部勢力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均屬犯罪

罰則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註︰外部勢力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責任編輯:No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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