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從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先後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11人賄賂共計6460.54萬元,並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他人謀取巨額經濟利益。
【影響性】打大老虎、拆除鐵道部改革壁壘
劉志軍是十八大之後打掉的第一隻正部級大「老虎」。而中國部委裡最後一個改革的堡壘——被詬病多年的「鐵老大」,在他案發兩年後也隨之解體。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書苗,以中間人身份讓自己成為億萬富豪的運作模式,也揭示了一個新的問題:面對不斷加大的反腐力度,貪官紛紛通過中間人,建立了利益體外循環系統——錢雖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這增加了案件的偵查難度,也對後期審判的法律適用製造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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