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律師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信息案
【案情】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市區的計生和財政部門發出郵件,申請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在一個月期滿後,只有12個省的計生部門給了書面答覆。8月12日,吳有水向國家衛計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家衛計委受理,並已完成對14個省份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其中,山西等7省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覆,被確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等7省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被依法責令限期答覆。
【影響性】推進信息公開、改革「社會撫養費」
吳有水律師發現了一個申請信息公開的「富礦」,這就是「社會撫養費」。類似「富礦」仍有許多:當公開而未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勝枚舉。申請信息公開並非公民的職責,申請人要麼出於公益心,要麼出於辦事需要,總之需要投入時間和勞動。而主動或接受申請進行信息公開是政府的職責,不應躲閃。同時,就「社會撫養費」來說,我們必須追問,「社會撫養費」和「超生罰款」的差異到底體現在哪裡?取名「社會撫養費」,是不是只因為比「超生罰款」好聽些?它真的用於「社會撫養」了嗎?「社會」怎麼撫養那個「超生」的孩子了?有沒有量化的信息?公民對「社會撫養費」的追問,事實上也是對改革我國三十多年來計劃生育法律與政策的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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