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李某某等人輪姦案
【案情】2013年2月19日,一女性報警稱其兩天前在北京海澱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9月26日,海澱區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其餘三名未成年人獲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輿論與司法關係、未成年人保護
誰都不會想到,橫空出世的「李某某」一詞成為了2013年度法制新聞和娛樂新聞的寵兒。此案從始至終,充滿了媒體與司法的較量,許許多多人表達了自己對此案的判斷,甚至想當案件的「法官」。媒體自由表達權和法院獨立審判權,這兩項權利對於法治社會都不可或缺,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相互制約而又相互獨立的。對法院來說,關鍵是應重事實、重證據、重程序,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此外,值得反思的是,在對李某某進行輿論審判的過程中,李某某作為未成年人的權利的確被許多人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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